關於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要點

印花稅是“行為稅”,針對的是立據行為,而不是買賣行為等。也就是隻發生買賣而未立據的,原則上是不用繳納印花稅。

不過這個立據的“據”的範圍還是很廣的,沒合同但有協議、交割單、網絡訂單等也屬於應稅“憑據”範圍。

不是立了據就要交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交,沒列舉的就不交。所以很多合同並不是免徵印花稅,而是這類合同本身就不在印花稅的徵稅範圍。還有些合同雖屬於應稅合同種類,但由於簽訂方不合要求也無需徵稅,例如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借款合同”屬於應稅合同種類,但印花稅中的應稅借款合同僅限“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所以非金融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也是不必繳印花稅的。這方面就不展開了,因為印花稅法也已開始走立法流程,等新法出來後咱再系統的說。印花稅所有優惠現在都是申報享受,也就是不用審批,直接在申報表上申報免稅即可。

那麼,自然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繳不繳印花稅?我們重點來聊一聊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看看這些要點大家是否都清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借款合同的徵稅範圍是: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稅率是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其他金融組織是什麼呢?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哪些單位?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所以,借款人除了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不繳印花稅的。舉例來說:

案例1:甲商貿公司,由於經營擴大,急需資金支持,因此從建行借款1000萬元,簽訂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1000萬元*0.005%=500元

案例2:甲商貿公司,由於經營擴大,急需資金支持,因此從乙公司借款1000萬元,簽訂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案例3:甲商貿公司,由於經營擴大,急需資金支持,因此從自然人乙借款1000萬元,簽訂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案例4:甲商貿公司,由於經營擴大,急需資金支持,因此從小額貸款公司乙借款1000萬元,簽訂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注意: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再舉一個例子,甲公司屬於小型企業,由於經營擴大,急需資金支持,2020年從建行借款1000萬元,簽訂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甲公司是和金融機構簽訂了借款合同,屬於徵稅範圍。不過,這裡還有一個優惠政策不要忘記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三年優惠期就快結束了,抓緊上車。

這個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根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劃分的。

如果公司不屬於小型微型企業,但屬於小規模納稅人,也有優惠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關於借款合同印花稅,還有以下12種特殊情形需要注意:

1、以填開借據方式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目前,各地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手續不夠統一,有的只簽訂合同,有的只填開借據,也有的既簽訂合同又填開借據。為此規定:凡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載借款金額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2、對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的貼花。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籤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3、關於對抵押貸款合同。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於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

4、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5、關於借款合同中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有些借款合同,借款總額中既有應免稅的金額,也有應納稅的金額。對這類“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劃分免稅金額與應稅金額的,只就應稅金額計稅貼花;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借款總金額計稅貼花。

6、借款方與銀團“多頭”簽訂借款合同。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借款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7、對基建貸款中,先簽訂分合同,後簽訂總合同。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分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餘額計稅貼花。

8、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9、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10、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11、保理合同。保理又稱託收保付,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保理合同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不需貼花。

12、貼現合同。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是否繳印花稅有爭議。


關於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要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