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輕便電動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分不清楚,後果很嚴重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汽車保有量也迅猛增長。隨之而來的道路擁堵問題,日趨嚴重。在嚴峻的堵車情勢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依靠電動車出行。電動車因其出行方便、不會遭遇擁堵、停靠存放省事而受到格外青睞。現如今,電動車數量越來越龐大,各種不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行為也越來越多,電動車逆行、變道、闖紅燈的現象隨處可見,由電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也是與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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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觸了一個朋友的朋友親身發生的事,她騎新買的“電動車”,在高速、正向行進過程中將一位騎自行車逆行過馬路的老人撞倒,老人在送醫後不久即不治身亡。事後,交警隊認定她對該起事故負8成責任並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乍一聽,覺得這事好像不公平:一方速度過快,另一方逆行,雙方都有過錯難道不是應該各付5成責任嗎?為什麼她的責任認定比例會那麼大呢?要解答這個問題,就得首先來了解下國家新出臺的一項關於“電動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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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正式實施。該《規範》中對電動自行車做了明確的界定,簡而言之就是,電動自行車需具備腳踏騎行能力,整車質量禁超55kg,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h。根據2018年9月17日,工信部在《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0527號(工交郵電類039號)提案答覆的函》中明確的表明:按相關法律規定,不符合電動自行車標準的電動兩輪車屬於機動車範疇。

下附一張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參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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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來諮詢的當事人在出事時騎乘的並不是電動自行車,而是電動輕便摩托車,交警依照相關規定,將其按照機動車標準來處理的該起事故。那麼,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究竟誰是誰呢?我們來看一張表,弄清楚他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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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我們不難看出,不論是電動輕便摩托車,還是電動摩托車都屬於機動車範疇,嚴格按照機動車的相關規定來執行。誠然,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貌似相關部門並沒有要求這兩者上牌照及要求駕駛人在騎乘時需要具備駕駛證,那麼我們就能視新規如無物嗎?不可否認,由於我們現實的種種原因,上述相關規定並沒有具體落實到位,加之各電動車製造企業也一直對新規消極認同。但是一項規定既然推出,那麼就對約束對象有了管理作用。無規矩不成方圓,說直白一點,不出事則已,一出事絕對是嚴格按照新規來判定責任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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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電動車,新國標實施以來,大部分地區發佈新規,免費安裝車牌照,不收取任何費用,但只有部分大地區明確禁止無牌無證的電動車上路行駛。目前,電動車防盜險、三責險、人身保險等都是由車主自願選擇,不強制購買。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車均為非機動車,無需考駕照。在辦理電動車牌照需要準備身份證、電動車發票、電動車合格證,一般是到車管所進行申請,工作人員進行驗車。驗完車之後符合辦理牌照的條件就可以安裝牌照了。

因此,我們在購買及使用電動車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謹慎駕駛,尊重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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