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協商好的工傷賠償,可以反悔嗎?

案例簡介

陶某於2015年5月入職S公司,崗位為快遞員。

2015年7月18日上班期間,陶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

2015年10月14日,市人社局認定陶某為工傷。

已經協商好的工傷賠償,可以反悔嗎?

2016年1月7日,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陶某工傷致殘程度為8級。

2016年1月13日,陶某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工傷賠償仲裁申請,後於仲裁案件開庭當天,陶某向仲裁委提交撤訴申請。

同日,雙方就工傷賠償一事達成《了結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勞動合同關係於2016年6月30日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後,S公司向陶某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差額及需要陶某支付的費用共計5萬元。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不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陶某承諾本次工傷事故及勞動合同關係解決完畢,陶某自願放棄一切因勞動關係及工傷產生的所有追償權利,並保證不再以任何形式要求S公司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提出訴訟或勞動仲裁、提起投訴或控告。雙方確認不再有任何其他糾紛。

已經協商好的工傷賠償,可以反悔嗎?

2016年7月1日,S公司向陶某支付了協議約定的費用。

2017年11月18日,陶某再次就工傷賠償一事向區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S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186860元。

陶某認為,S公司與其簽訂的《了結協議》排除了勞動者可以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協議。

S公司則認為經雙方協商簽訂的《了結協議》系陶某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且S公司已經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故該份協議完全有效,雙方不存在任何爭議。

該仲裁委最終裁決駁回了陶某的所有仲裁請求。陶某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要求S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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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關於陶某與S公司簽訂的《了結協議》的效力問題。《了結協議》形成於工傷認定和作出工傷傷殘程序鑑定之後,此時陶某對自己享有的工傷賠償相關權利應為明知,在此情形下,陶某與S公司就工傷賠償達成一致,應當視為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因此上述協議應當認定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後達成的結果,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

現陶某主張《了結協議》無效,無法律依據。因S公司已經按照《了結協議》履行完相關義務,雙方已經就工傷賠償相關事宜進行了了結。現協議履行完畢後陶某另行起訴要求S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違反了雙方已經履行完畢的《了結協議》,其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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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法院駁回了陶某的訴請。

詳細信息

案號:(2019)川01民終11635號

判決時間: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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