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前“殺妻滅子”案再審宣判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衛佳銘

9月28日下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決定再審的李玉前故意殺人、孟瑞紅包庇一案公開宣判,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貴州高院經審理認為,原一審程序違反了證人出庭作證、鑑定結論出示及重新鑑定的相關程序規定,原判認定李玉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和矛盾,可能影響公正審判,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該案發生於19年前,被認定“殺妻滅子”的李玉前一直喊冤,被害人父母即他當時的岳父母也堅持幫他申訴。2016年4月,李玉前案經媒體報道後,引發輿論關注。同年5月,貴州省高院決定啟動再審,時隔四年之後,2020年9月24日,李玉前等來再審開庭,又過4天,該案有了再審結果。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1年,時任貴州六盤水水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鍊鐵廠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的李玉前被控殺害妻子、兒子後,找來情人孟某紅肢解屍體,並將屍體轉移至鋼鐵廠高爐焚化。法院一審判李玉前死刑、孟某紅有期徒刑八年。

李玉前上訴後,2001年11月20日,貴州高院二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六盤水市中院重審。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李玉前仍被定故意殺人罪,但被改判死緩;孟某紅犯包庇罪,仍判8年。李玉前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入獄後,李玉前繼續申訴,被害人謝初明的父母謝洪祿、張林合夫婦發現案件可疑,不顧子女反對前去看守所看望李玉前,要求其把和孟某紅交往等經過詳細寫下來。拿著李玉前親筆書寫的材料,張林合和老伴往返於大方縣和六盤水市,到各級政府部門求告。

張林合在申訴材料中親筆寫道,請求政府公正判決,找出真兇,為冤死的人鳴冤。接待她的工作人員都大為意外:“從來沒有見過受害者家屬為‘兇手’申冤的。”直到前幾年,老伴謝洪祿因肺癌病逝,張林合也因為自身的身體原因,轉為精神上支持李玉前申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李玉前在2001年3月28日被警方傳喚後,直到4月4日才被正式宣佈拘留,而他在案的9份有罪供述均是在4月3日之前所作出。辯護律師認為,該段時間警方涉嫌對李玉前非法拘禁,所得供述也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此,2020年9月24日再審開庭時,檢方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刑訊逼供存在。

再審庭審現場,李玉前在最後陳述時講到,所有指向其犯罪的證據都是建立於孟某紅2001年3月19日的不在場證明,以及他與孟某紅在3月20日可能相遇的基礎上。然而,孟某紅對於3月19日的行蹤供述卻出現過不同說法,更有鍊鐵廠同事證實其在19日出現在304房,唯一的不在場證明是孟某紅母親在此案首次開庭後重新作出的。

李玉前說,因為他的過失,使得岳母一家遭受了無法承受的傷害,這是用多少金錢都賠償不了的,但他願意用殘生彌補。

再審開庭時,李玉前辯護人徐昕認為,作為一起死刑案件,應當排除所有合理懷疑,但在案的證據僅有李孟二人矛盾重重、前後不一的口供,且李玉前的口供是在疑遭非法拘禁期間獲得,合法性存疑。

9月24日的再審庭審共持續了近8小時,申訴代理律師向法庭出示了12組新證據,從作案時間、作案動機等多個方面證明李玉前無犯罪可能。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在發表意見時稱,檢方對律師提出的本案現有證據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之處沒有異議,但他們仍認為,就李玉前和另一被告人孟某紅的口供而言,仍有相互映證之處,因而有證據指向李玉前犯罪,檢方建議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證據依法判決。由於案情複雜,當日庭審結束後未宣判。

本期編輯 周玉華

李玉前“殺妻滅子”案再審宣判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衛佳銘


9月28日下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決定再審的李玉前故意殺人、孟瑞紅包庇一案公開宣判,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貴州高院經審理認為,原一審程序違反了證人出庭作證、鑑定結論出示及重新鑑定的相關程序規定,原判認定李玉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和矛盾,可能影響公正審判,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該案發生於19年前,被認定“殺妻滅子”的李玉前一直喊冤,被害人父母即他當時的岳父母也堅持幫他申訴。2016年4月,李玉前案經媒體報道後,引發輿論關注。同年5月,貴州省高院決定啟動再審,時隔四年之後,2020年9月24日,李玉前等來再審開庭,又過4天,該案有了再審結果。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1年,時任貴州六盤水水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鍊鐵廠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的李玉前被控殺害妻子、兒子後,找來情人孟某紅肢解屍體,並將屍體轉移至鋼鐵廠高爐焚化。法院一審判李玉前死刑、孟某紅有期徒刑八年。



李玉前上訴後,2001年11月20日,貴州高院二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六盤水市中院重審。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李玉前仍被定故意殺人罪,但被改判死緩;孟某紅犯包庇罪,仍判8年。李玉前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入獄後,李玉前繼續申訴,被害人謝初明的父母謝洪祿、張林合夫婦發現案件可疑,不顧子女反對前去看守所看望李玉前,要求其把和孟某紅交往等經過詳細寫下來。拿著李玉前親筆書寫的材料,張林合和老伴往返於大方縣和六盤水市,到各級政府部門求告。



張林合在申訴材料中親筆寫道,請求政府公正判決,找出真兇,為冤死的人鳴冤。接待她的工作人員都大為意外:“從來沒有見過受害者家屬為‘兇手’申冤的。”直到前幾年,老伴謝洪祿因肺癌病逝,張林合也因為自身的身體原因,轉為精神上支持李玉前申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李玉前在2001年3月28日被警方傳喚後,直到4月4日才被正式宣佈拘留,而他在案的9份有罪供述均是在4月3日之前所作出。辯護律師認為,該段時間警方涉嫌對李玉前非法拘禁,所得供述也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此,2020年9月24日再審開庭時,檢方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刑訊逼供存在。



再審庭審現場,李玉前在最後陳述時講到,所有指向其犯罪的證據都是建立於孟某紅2001年3月19日的不在場證明,以及他與孟某紅在3月20日可能相遇的基礎上。然而,孟某紅對於3月19日的行蹤供述卻出現過不同說法,更有鍊鐵廠同事證實其在19日出現在304房,唯一的不在場證明是孟某紅母親在此案首次開庭後重新作出的。



李玉前說,因為他的過失,使得岳母一家遭受了無法承受的傷害,這是用多少金錢都賠償不了的,但他願意用殘生彌補。



再審開庭時,李玉前辯護人徐昕認為,作為一起死刑案件,應當排除所有合理懷疑,但在案的證據僅有李孟二人矛盾重重、前後不一的口供,且李玉前的口供是在疑遭非法拘禁期間獲得,合法性存疑。



9月24日的再審庭審共持續了近8小時,申訴代理律師向法庭出示了12組新證據,從

案時間、作案動機等多個方面證明李玉前無犯罪可能。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在發表意見時稱,檢方對律師提出的本案現有證據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之處沒有異議,但他們仍認為,就李玉前和另一被告人孟某紅的口供而言,仍有相互映證之處,因而有證據指向李玉前犯罪,檢方建議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證據依法判決。由於案情複雜,當日庭審結束後未宣判。



本期編輯 周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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