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你知道多少?

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什麼?
  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為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所制定的行政法規。


  二、《條例》是什麼時候開始頒佈的?
  答:2019年12月4日,經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於同年12月30日正式頒佈的。
  三、《條例》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答:從2020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四、《條例》的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都有哪些?
  答:所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在保障其工資支付權益時均適用本《條例》。同時,在建設工程領域務工的全體勞動者均適用本《條例》。《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政府的屬地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要求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五、《條例》對各級政府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總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
  具體要求:
  (1)建立協調機制(目前各地均已成立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
  (2)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全州均已運用《恩施州建設領域勞動保障監察信息化管理系統》);
  (3)健全工作目標責任制;
  (4)納入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已健全對州本級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黨政領導班子的考核);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節糾紛。
  六、行業主管部門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分工與職責是什麼?
  答:(1)人社部門:組織、協調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各級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在人社部門);管理、指導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辦拖欠工資案件。
  (2)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牽頭處置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和群體性事件。其中,住建部門還要審查非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資金準備情況,決定是否予以頒發施工許可證。
  (3)發改部門:審查建設單位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撥付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組織對拖欠工資失信懲戒對象予以限制和懲戒。
  (4)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5)公安部門: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處置因拖欠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6)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七、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形式有哪些?
  答:只能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八、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需要編制書面臺賬嗎,如需要,有什麼要求?
  答:用人單位每月支付農民工工資時均需要編制工資支付臺賬,並且至少保存3年。書面臺賬應包含的內容有:
  (1)用人單位名稱
  (2)工資支付週期是多久
  (3)每月工資具體支付日期
  (4)支付對象姓名
  (5)身份證號碼
  (6)聯繫方式
  (7)每月工作時間
  (8)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
  (9)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
  (10)實發工資數額
  (11)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農民工本人簽字。同時,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還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九、建設工程領域,《條例》對建設單位有什麼要求?

  答:《條例》對建設單位有以下規定:
  (1)開工之前,必須要準備滿足施工所需要的全部資金,否則,工程項目不得開工;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驗資通過後,才頒發施工許可證;
  (2)建設單位須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3)建設單位須與施工總承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須明確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且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4)建設單位每月須按時向施工總承包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戶內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5)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
  (6)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每月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必須繼續履行;
  (7)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8)“三無”項目若開工建設導致拖欠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十、建設工程領域,《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什麼要求?
  答:《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以下規定:
  (1)須與分包單位訂立書面分包合同,合同中須明確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2)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
  (3)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工資的,須公示30日後,申請註銷賬戶;
  (4)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用工實名登記;
  (5)須在項目現場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表;
  (6)建立用工管理臺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
  (7)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追償;
  (8)工程項目轉包,拖欠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追償;
  (9)每月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代發農民工工資;
  (10)存儲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11)在施工現場設立維權公示牌;
  (12)違法發包、轉包、分包的,導致工資被拖欠,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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