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出現哪些情形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權?

離婚後出現哪些情形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權?


憑本律師多年處理離婚案件的經驗,很多爭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基於日後生活的考慮在離婚後都表示不願意讓對方再接觸孩子,從感情上來說這種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本律師認為這種想法未免有些狹隘。因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孩子的情感需要上來說,親生父母的關愛是任何人也無法替代的。當然,如果一方存在確實不適合探望孩子的情形時,另一方可以依法請求法院中止對方探望權的行使。本離婚律師歸納為以下幾項:

離婚後出現哪些情形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權?


1、 對未成年子女有虐待、脅迫等暴力行為或遺棄的;

2、 有賭博、酗酒賣淫嫖娼、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

3、 曾有嚴重犯罪行為,綜合評價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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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滿10週歲以上的子女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探望的;

5、其它經法院認定不適合探望子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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