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跨境糾紛怎樣判?廣東高院首次發佈20大典型案例

大灣區跨境糾紛怎樣判?廣東高院首次發佈2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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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人民日報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在司法上帶來了新挑戰,畢竟,三地法律體系大相徑庭,如何處理跨境糾紛,是挺讓司法機關撓頭的問題?今天,廣東省高院首次統一發布了20例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來廣東法院審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關生產經營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以及跨境投資、跨境婚姻、跨境務工等領域權益保護等內容,對廣東全省法院審理相關民商事案件進行指導。


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法律制度不同、制度規則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要素流動的瓶頸。廣東法院按照“中央要求、灣區所向、三地所長”原則,以打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為重點,在推動依法平等保護、深化司法合作的銜接上聚焦發力,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各類要素深度融合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省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人身安全、公平交易、財產製度、知識產權、生態環境、創業就業保護,依法充分保障港澳企業及港澳居民在內地投資、經營、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大灣區跨境糾紛怎樣判?廣東高院首次發佈20大典型案例


據瞭解,去年以來,廣東法院共審結各類涉港澳民商事案件2萬多件,約佔全國的三分之二。今年1-11月審結涉港澳民商事一審案件8488件,辦理區際司法協助案件2374件。


大灣區跨境糾紛怎樣判?廣東高院首次發佈20大典型案例


專家點評


“採納香港律師法律意見解決涉港民商事糾紛”、“確認港籍調解員異地調解商事糾紛效力”、“准許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前財產保全請求”、“認可香港法院判決香港和內地居民離婚案件關於離婚部分內容”、“對澳門法院刑事判決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判項予以認可與執行”,這些生動的司法實踐充分表明,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不斷深入推進,跨境民商事糾紛三地司法合作與互認探索已觸及“國際商事訴調對接、域外法查明與適用、域外裁決認可和執行、跨境協議效力認定”等諸多司法前沿。


其中,在李某旺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法院刑事判決案中,法院依法認可和執行澳門刑事判決中關於財產損害賠償內容,有力提升了澳門法院判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的執行力;圳通公司訴協成公司加工合同案,充分發揮了內地民間機構和香港社會力量參與調解,為跨境商事糾紛化解創設了新樣本;在葛某訴甄某長、珠海經濟特區香洲經濟技術中,法院根據無過錯不動產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的保護要件,依法保護香港居民在內地置業所取得的合法權益,對推動粵港澳三地民商事規則的銜接對接,促進粵港澳三地人員流通、互信,打造安全穩定、宜居宜業的灣區環境具有良好的示範意義。


大灣區跨境糾紛怎樣判?廣東高院首次發佈20大典型案例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粵港澳發展研究院教授張亮


典型案例


1、莊某訴文某壽等保證合同糾紛案——採納香港律師法律意見解決涉港民商事糾紛


基本案情

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內地居民謝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期一個月,由內地居民莊某提供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後,文某泰未能還本付息,保證人莊某向謝某履行保證責任,償還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文某泰意外死亡。因債務未得到清償,莊某以文某泰的繼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壽和文某光為被告,向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文某壽和文某光連帶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幣150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被繼承人文某泰死亡前的經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適用香港法律解決繼承關係問題。法院委託香港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根據該法律意見所查明法律及解釋,法院確定文某壽、文某光作為本案被告的主體不適格,儘管莊某有訴訟因由且起訴沒有超過時效,但其起訴不成立。法院向莊某釋明瞭法律查明情況,為莊某對適用香港法確認訴訟主體資格提供結果預判。後莊某申請撤訴,法院予以准許。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對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的域外法負有依職權查明的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靈活運用域外法查明方式,並創設性地通過對域外法的釋明引導當事人對案件進行評估,增加裁判結果的可預期性,促使當事人合理行使訴訟權利。本案在香港法查明及糾紛有效解決方面具有創新性和典型性。


2、圳通公司訴協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確認港籍調解員異地調解商事糾紛效力


基本案情

2015年,圳通香港鋼結構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圳通公司)與協成釺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成公司)簽訂鋼結構加工合同,約定由圳通公司提供產品和加工服務,協成公司支付加工合同價款。後雙方進行結算並簽署結算單。雙方因加工合同的履行產生糾紛,圳通公司向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協成公司支付合同款項及利息。雙方當事人均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表達了希望在香港開展調解工作的意願。為此,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通過前海“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訴調對接中心,委託前海律師調解組織和香港律師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先後兩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在香港律師事務所,適用香港法律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調解協議的自願性、合法性以及調解過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後,製作民事調解書進行確認。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內地民間機構和香港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涉港商事糾紛調解的案件。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選擇更有利於解決糾紛的方式,節約了訴訟資源,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為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商事糾紛多元化糾紛解決創設了新樣本。


3、永紳公司訴粵飛公司等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確定內地船舶在澳門水域碰撞責任認定


基本案情

“粵肇慶貨9028”輪與 “博運882”輪均為內地內河船舶,核定的航區為內河A級航區。2014年5月3日,兩船在澳門水道嘉樂庇大橋15號航標附近會遇,在14號至15號航標之間發生碰撞。兩輪碰撞事故導致“博運882”輪船艏左舷出現小面積凹痕及一道裂口,“粵肇慶貨9028”輪左舷側掛吸沙管損壞。“博運882”輪觸碰14號燈樁相連接的橋樑警示欄杆導致其部分折斷落水。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出具公函說明“博運882”輪所有人已賠償航標設施損失。珠海海事局灣仔海事處出具《調查結論書》,認定“粵肇慶貨9028”輪和 “博運882”輪對本次碰撞事故負同等責任。兩船船舶所有人分別就損失向對方主張索賠。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內地企業,內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因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在澳門水域,事故責任可以參照適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進行判定。“粵肇慶貨9028”輪與“博運882”輪均存在違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情形,對事故發生過錯相當,應對本次事故各承擔50%的責任。在查明各方損失的基礎上,廣州海事法院按責任比例判令雙方各自賠償對方船舶損失。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內地內河船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水道發生碰撞事故引發的糾紛,法院在審理中直接認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文書的證據效力,參考海事部門作出的碰撞事故調查報告,依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對案涉事故責任和損失數額作出認定,對維護粵港澳大灣區海域航運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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