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变化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变化

第一章 税法总论

1.明确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税种,以及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对现行的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废止的改革任务。

2.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情况明确现行税务机构设置及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能。

3.根据征管体制改革情况重新梳理税务系统即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4.收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5.梳理了近些年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的简况。

第二章 增值税法

1.新增“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2.新增“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3.明确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4.新增“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进口抗癌药品,按照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5.新增“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进口罕见病药品,按照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6.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

7.收录2019年4月1日之前增值税扣除率的规定。

8.收录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

9.调整跨境电商零售的个人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

10.收录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的相关内容。

11.新增和调整了多项行业或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12.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13.新增“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

14.修改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

15.新增“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16.收录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政策。

第三章 消费税法

1.新增“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2.删除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的消费税抵税规定。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1.新增“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2.新增“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

3.新增“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为10年”的规定。

4.新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5.新增“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6.调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7.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

8.调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更新了大量政策。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1.新增“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

2.收录了《烟叶税法》的政策内容。

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1.调整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交易限值。

2.现行船舶吨税的基本规范是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3.新增“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的规定。

4.明确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1.明确资源税应代扣代缴的范围。

2.修改销售额运杂费用扣减的规定。

3.明确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依据。

4.细化资源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5.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6.增加环保税的特点。

7.细化环保税的税目范围。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1.新增“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

2.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3.新增“到2019年12月31日止(含当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4.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的政策替换了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内容。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1.新增“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

2.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3.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4.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规定。

第十一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1.按照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调整本章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表述。

2.新增“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3.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4.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5.新增“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6.新增“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的规定。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1.明确了截至2018年12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

2.修改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考虑的因素。

3.对“安全港条款下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进行调整。

4.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5.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的划转时间的具体规定。

6.新增“税务机关对暂不征税的境内再投资后续管理”的规定。

7.新增“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新增“税务登记的具体内容”。

2.新增“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政策。

3.新增“停业复业登记的具体规定”。

4.新增“发票管理和检查的内容”。

5.新增“网络发票管理”的政策规定。

6.新增“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7.更新了纳税信用级别及标准。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1.简化了简易处罚流程。

2.新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3.按照国地税合并后修改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修改了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内容。

4.明确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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