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给别人送货,车费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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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影响下,各地快递服务普遍面临新情况,包括居民小区、写字楼等物业采取封闭措施,禁止快递员进入;快递员无法依照快递运单上的地址派送上门,只能要求收件人至居民小区、写字楼等门口收取快件;部分电商平台引导消费者备注派送方式等。

对此,国家邮政局呼吁让快递员进居民小区,设置有智能快件箱的单位,允许快递员进入,未设置智能快件箱的单位,可划定特定区域,供快递员收投快件。

而从法律角度看,疫情期间快递员变更收货地点具有特殊性和合理性,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一方面,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疫情导致的不能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另一方面,为降低病毒传播风险,若收件人也明确要求以指定的方式(避免直接接触)收取快递,实质上是双方共同对收件地址与方式进行了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对快递员和快递企业进行投诉的,应区分情况妥善处理。

建议

疫情期间,为减少快递派送时直接接触,避免纠纷产生,建议各相关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优先采用智能快件箱进行派送,但应事先取得收件人的同意。

二是快递员在派送前应说明疫情特殊情况,无法派送上门,建议收件人下楼自取快件,并征得收件人同意。

三是建议居民小区物业、写字楼等划分专门区域进行管理,并对专门投递区域做好通风消毒措施,方便快递员进行集中投递。

四是建议消费者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给予快递企业更多的关怀和理解。

五是消费者因快递员在疫情期间未上门投递进行投诉的,对快递员和快递企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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