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強制執行 兌現勝訴權益

依法強制執行 兌現勝訴權益

利川法院強制執行一起排除妨害糾紛

10月15日,利川市法院執行局幹警冒著秋雨強制執行完畢一起排除妨礙糾紛,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依法強制執行 兌現勝訴權益

現場

依法強制執行 兌現勝訴權益

申請人劉某與被執行人覃某系鄰居。覃某在修建房屋時緊挨劉某房屋的部分沒有砌牆,樓頂、樓梯及空心磚所砌立柱緊靠劉某房屋北面牆體。覃某修建房屋期間劉某及其家人在外務工。2016年臘月,劉某回家發現其房屋出現牆體滲水、粉刷面脫落等情況後認為系覃某建房所致,多次找村委會調解未果,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開庭審理後依法判決覃某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將其房屋緊挨劉某房屋北牆的部分拆除15釐米,所有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與劉某房屋相連。但判決生效後,覃某未自動履行,劉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覃某一直下落不明,為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法院決定強制執行。10月15日,執行幹警到達執行現場,與派出所、村委會溝通聯繫後,立即通知申請人到現場,該起排除妨害糾紛順利執結。

建始法院執結一起使用童工行政案

10月14日,建始縣法院劃撥了黃某銀行存款5050元,一件使用童工行政處罰案執行完畢。

依法強制執行 兌現勝訴權益

建始縣人社局在執法中查明,該縣業州鎮某個體工商戶2018年9月至10月招用年僅14週歲的雷某從事洗頭等輔助性工作。建始人社局認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稱使用童工),該個體工商戶使用童工,違反了該條款規定。

2019年5月23日,建始縣人社局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對該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黃某罰款5000元。該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人社局申請強制執行,建始縣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並於2020年9月9日立案執行。建始縣法院給黃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自動履行義務,繳納罰款5000元、交納執行費50元,其未履行。

建始縣法院通過網絡執行系統凍結並於2020年10月14日劃撥了黃某的銀行存款5050元,該案順利執結。

依法強制執行 兌現勝訴權益

來源:利川市法院、建始縣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