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不在聲高——淺談律師與法官的關係

街面上、法庭裡時不時會看見一些人與交通執法者、司法者劍拔弩張地爭吵甚至動手,其中不少因妨害公務或者擾亂法庭秩序被拘留;甚至一些大鬧法庭的同行大咖因自己的不當言行被處以行政重罰。

對於什麼才是“專業的”律師,專業律師的做法與上述的情況應有何不同,基於司法實務,和大家談一點自己的感受。

什麼才是“專業的”律師

首先,代理(辯護)律師和法官本不應是對立的,法官在司法中是中立的,他們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如果法官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違法,當事人和律師可以通過申訴、複議、上訴、控告等行使監督權利,而在法庭針對法官的公開對抗、辱罵,無論從訴訟法還是律師法而言,都是毫無疑問的違法行為,忘卻了這個大原則,去主張什麼律師的“專業性”和“維權”,筆者認為是本末倒置的。

現在似乎有一種風潮,即使沒什麼特別的內容,只要敢張揚,敢謾罵就好了。對律師而言,檄文其實最好寫,因為不用去考慮對方怎麼想,罵痛快了就行。而現在很多人寫不好情書,有內容的情書,不僅要考慮自己的感受,還得考慮對方的心情,同時要把握自己和對方之間的關係,還得滿懷一種希望和推測去表達自己,筆者覺得,律師在法庭上的面對法官的表達和辯論其實和寫情書有相似之處。

有人會覺得筆者說得很肉麻,但我覺得這就是體現律師的專業性。

法官是人,想說服人,感動人,您必須站在聽者、讀者的立場上,考慮他們的感受,爭取用他們的角度(法律人的思維角度)和他們期待的形式去討論、辯論問題。如果在法庭上只陶醉於自我意見和主張,老子天下第一,聽不懂不採納就是你不懂法,就翻臉的做法,這和那些缺乏訴訟經驗的委託人,和那些在大街上因為剮蹭事故而鬥毆的人又有什麼區別呢?您的專業性又體現在哪裡呢?

只要充分表達了委託人意思,出了口惡氣就是正義和專業嗎?

律師都有自己的委託人,全面傳達委託人的意思,維護委託人的權利當然是重要的職責。但筆者認為,如果只是追求這些,是很片面和短視的做法,反而是背離委託人的利益的。我們做律師的有兩個責任:一,把委託人的想法原原本本傳遞給法官;二,按照法官所希望的形式,從法律層面簡明扼要地說明和闡述委託人的主張。這種平衡感是代理律師所必須的,否則委託人委託我們的意義在哪裡呢?如果只是傳聲筒、導熱體的話,律師的專業性何以體現?

法庭上律師誇張的表現有效果嗎?

司法實務中,有些律師在法庭上喜歡採取一些沒必要的誇張的行動、言辭,以表現出自己作為“大腕兒”的不凡,對法官的意見不屑一顧,有時甚至演變為一種對他人的誹謗中傷。

在此,我們必須考慮兩個問題,一、這種做法對法庭有沒有用?二、這會不會觸犯律師法。對於前者,筆者曾問過若干法官,從他們的角度而言,這些沒必要的張揚和煽情,常常脫離了法律和證據,以一種炒熱點的方式來爭論問題,不僅對法官的心證形成毫無益處,而且對此反感的法官佔絕大多數。這一點幾乎可以斷定。

所以,我們律師應該說服委託人,不要採取這種激進方式,否則,律師看上去是在那裡“為委託人玩兒命”,實際是獨善其身,適得其反。能說服委託人不採取這種過激的行為,筆者覺得這也是律師專業性的體現。

那些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訴訟活動就更應打住,從爭議解決的目的和維護委託人利益而言,那些全無必要的與法官或者對方代理律師撕破臉的做法,明顯是與勝訴目的背道而馳的,是違背委託人利益的做法。那些在法庭上大聲呵斥,激烈爭執者,也許是出於面對委託人的一種performance的需要吧,但這對於審判是毫無益處的,而且絕大多數情況反而將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律師不應該為了表面上討好委託人卻做出最終傷害他們的事。對此,律師應該在庭審準備階段,把真話和委託人說透,達成共識,將自己的代理、訴訟意見的文案和委託人交流,明確說明自己作為專業律師的想法,誠實傾聽委託人的意見,不能把委託人的利益往溝裡帶。在代理詞、辯護意見中不要為了討好委託人用一些與事實與法律無關的形容詞(法律文書少用形容詞),少一點甜言蜜語,多一點虛心坦懷。能做到這些,才是最大地維護了委託人的利益,也許這才是體現了律師的“專業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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