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書記誣告州委書記,二審為何要求改判無罪?


政法委書記誣告州委書記,二審為何要求改判無罪?


和建 資料圖

雲南紅河州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和建曾因“散播政治謠言、誣告州委書記”而受到關注,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的最新情況。

《和建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8月,一審法院玉溪中院認定,和建收受兩百多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後,被告人和建及其辯護律師提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提出,原審認定和建收受張某1、梁某1、張某2、席某、沈某、楊某1財物的事實錯誤;馬某為和建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屬於借款;建賣房屋給楊某2的行為是正常的民事行為,當時的房款與市價一致,不存在變相受賄。請求二審改判和建無罪。

不過,2019年11月,二審法院雲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應該是安享晚年了,但今天,我卻坐在沒有靠背的椅子上,活動在狹小的空間裡。”和建在懺悔書上寫道。

2018年10月10日,雲南省紀委省監委收到和建《致州委常委的公開信》,信中將紅河州既定的決策部署、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等問題歸責於紅河州委主要領導。

這並非和建首次舉報。

2018年9月24日,和建還先後向中央領導、雲南省委、省政府、省紀委和省委組織部主要領導以及紅河州部分領導幹部寄發本人署名的關於質疑紅河州委書記姚國華政績的公開信。

雲南省紀委常委李慶元介紹,通過向8家省級部門、11家州級部門調取評判意見,並向紅河州委常委等幹部調查,發現和建散發的公開信刻意歪曲事實真相,對姚國華同志的所有質疑都屬於牽強附會、惡意中傷,查無實據,毫不可信。

調查發現,和建還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購買兩張移動電話卡,發送數十條匿名短信,在領導幹部之間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教唆、慫恿他人寫舉報信向中央領導、省委領導反映不實信息。

而這些做法的背後,都源於一件事:2015年5月,和建向組織伸手要求在退休前解決正廳級待遇未果,因此認為是州委主要領導不幫他。

判決書顯示,和建多次收受他人賄賂:

(一)2003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和建利用擔任中共彌勒縣委書記、紅河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10次非法收受紅河州菸草公司原調研員梁某1所送人民幣共計48萬元,為梁某1之子梁譯巍解決公務員身份和提拔任用提供幫助。

(二)200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和建利用擔任中共彌勒縣委書記、紅河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20次收受彌勒市政法委原書記席某(另案處理)所送人民幣共計105000元,為席某解決公務員身份和提拔任用提供幫助。

(三)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和建利用擔任中共紅河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10次收受紅河州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沈某所送人民幣共計50000元,為沈某提拔和調整工作崗位提供幫助。

(四)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和建利用擔任中共紅河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15次收受蒙自市法院院長楊某1所送人民幣共計75000元,為楊某1提拔和調整工作崗位提供幫助。

(五)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和建利用擔任中共紅河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彌勒湖泉小區門口收受張某1送給的人民幣50萬元,為張某1及其雲南巨人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在接受紅河州檢察院等相關部門調查活動中提供幫助。

(六)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和建利用擔任中共紅河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紅河鼎雲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開發蒙自鴻基明苑小區(又稱“政法小區”)提供幫助。其間,和建於2013年12月4日將其位於蒙自市金色碧海小區55-1號房屋,以人民幣260萬元的價格賣給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2。經評估鑑定,該房屋時價為人民幣172.7萬元,差額87.3萬元。

(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和建利用擔任中共紅河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購買彌勒縣財政局團購房彌勒慧心小區D5幢2單元302號房屋過程中,要求彌勒縣財政局局長馬某為其交納購房首付款。2008年9月3日,馬某用財政局資金116100元為和建交納了購房首付款。

(八)2009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和建利用擔任中共紅河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10次收受蒙自市政法委書記張某2(另案處理)所送人民幣共計37000元、27000澳元,為張某2提拔和調整工作崗位提供幫助。

以受賄罪判處和建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已繳納的涉案款15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73.61萬元、澳元27000元(折算為人民幣145359.3元)繼續追繳。

“退休後索要待遇未果,轉而以發匿名短信、散佈公開信等方式,誣陷州委主要領導,不僅造成惡劣影響,還牽扯出自己多項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最終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原政法委書記和建一案留下了諸多警示。”早前,《半月談》報道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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