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憤!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未滿14週歲殺人絕對不負責任?

  每隔一段時間,總會有一些讓人心痛憤慨的社會事件。而這些社會事件中大多數都是令人咋舌的。這幾天年僅13歲的男孩殺害自己同鄉的堂妹,堂妹也僅僅10歲,殺害後拋屍。事件想必大家都十分清楚,今天筆者也不想過多介紹案情,想要分析背後的法律責任問題。


悲憤!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未滿14週歲殺人絕對不負責任?


一、未滿14週歲殺人絕對不負刑事責任

  當社會上出現這類極端的案件,總有人在抨擊《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為未滿14週歲絕對不負刑事責任,是在保護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部惡法,人人喊修改的。今天筆者想為其正名,未成年保護法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預防犯罪,而是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而我們所熟知的所謂“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犯罪不承擔責任”,也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規定的,而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其立法深意是基於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基本準則。

  14週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與非罪的分水嶺。14週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14週歲至16週歲,對故意殺人等八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16週歲以上,負完全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很多人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試想一下並不是所有的未滿14週歲的心智都已經成熟,對自己的行為都有足夠的認識,而且發生此類極端事件也很少,如果一味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那麼影響的將是很大一群未成年,一旦這些心智未成熟的,沒有辨別能力的未成年犯罪就入獄,那麼不利於改造。按照這個邏輯,如果哪天社會上出現10歲以下未成年犯罪,是否要一味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國一直以來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針就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不能因為極端的案件、少數的案件突破法律的規定。法律在對未成年人定罪和處罰問題上所規定的年齡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縮性,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二、未滿14週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仍需要承擔責任

  未成年犯罪其主要是教育措施為主,其應該承擔的責任是收容教養。收容教養制度專門針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制定的一種預防再犯罪的措施。這也是對於那些極端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種教育懲戒的措施。

  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筆者認為,我們每天關注著是否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未成年犯極端案要承擔刑事責任,還不如多多關注如何爭取引導未成年不違法犯罪,著手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以及社會教育,這才是正真預防未成年犯罪的正確途徑。很多家長出現問題,只是一味的責怪他人,沒有能夠從自身出發,永遠不能從根源解決問題。難道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其受到懲戒,就一定能夠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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