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繳個稅了!單位發的這16種補貼

這些項目,全部免徵個人所得稅!今天給大家都整理出來啦,看完快轉發收藏!

單位發的這16種補貼/補助可免去個稅!

1.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其中: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3.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

4.生活補貼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5.救濟金

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6.撫卹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撫卹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7.工傷補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8.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稅。

具體免徵額標準,參考當地規定。

9.誤餐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個人所得稅。

而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10.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1.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標準,是因為公務用車補貼在內的公務交通補貼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務費用,這部分公務費用應由公司承擔,不構成員工的個人所得,也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天津標準: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7年9月25日 公告2017年第7號)

12.生育津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13.軍糧差價補貼、軍人職業津貼、專業性補助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規定:(1)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用費);軍糧差價補貼,屬於軍隊幹部的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於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不用繳納個稅。

(2)暫不徵稅的補貼、津貼有5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14. 商業健康保險

《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15.供暖費補貼

按照當地標準在個稅稅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沒有標準,全額合併工資薪金繳納個稅,內蒙古、黑龍江、遼寧、河北等省及自治區都有相關標準。

【例】遼寧省:根據《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2〕4號)文件規定: “一、 關於個人取得的採暖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領取的採暖費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單位發放人人有份的福利費是否免徵個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第三條規定,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

因此,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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