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從重處罰、不適用刑事和解、治安調解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

1、【從重處罰】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關於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從重處罰、不適用刑事和解、治安調解


2、【定罪處罰】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酌情從重】

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4、【認定故意殺人、傷害等定罪處罰】

駕車衝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暴力襲警,致使民警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搶劫、搶奪民警槍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定罪。

5、【視為執行職務】

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行職務。

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並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6、【依法及時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襲警案件,應當從嚴掌握無逮捕必要性、犯罪情節輕微等不捕不訴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對於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

對於襲警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

7、【依法從重不適用治安調解】

暴力襲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於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要綜合考慮襲警行為的手段、方式以及對執行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

對於構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給予民事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在酌情從寬時,應當從嚴把握從寬幅度。

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上述酌定從寬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8、《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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