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監委發佈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歐盟准入指南

以下是國家認監委發佈最新口罩等防疫物品出口歐盟准入信息指南。

01CE標誌制度

CE標誌制度是歐盟對產品進入歐盟市場進行的監管方式。加貼CE標誌的產品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有關安全、健康、環保等法規要求,可以在歐盟27個成員國、歐洲貿易自由區的4個國家、以及英國和土耳其合法上市銷售。按照歐盟規定,不同產品採用不同的評價方式加貼CE標誌,主要有兩種方式:絕大部分產品是製造商採取自我符合性聲明方式,就可以加貼CE標誌;部分風險相對更高的產品需要經過歐盟授權的第三方機構,即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進行符合性評定後,方可加貼CE標誌。

歐盟針對不同的產品制定了不同的法規(指令),比如兒童玩具、低電壓電器、個人防護器具、醫療器械等都有對應的法規(指令)。歐盟法規(指令)規定了對應產品的質量安全基本要求,以及上市的流程和合格評定程序。

產品經制造商自我聲明加貼CE標誌的流程:製造商必須確保自己的產品符合歐盟法規,產品是安全有效的,並建立相關技術文件,簽署符合性聲明,到成員國主管當局註冊登記之後,即可在產品加貼CE標誌進入歐盟銷售。

產品經公告機構符合性評定後加貼CE標誌的流程:產品製造商向公告機構提出申請,公告機構為製造商提供符合性評定服務,製造商及產品符合法規要求的,向製造商發放CE證書。製造商依據CE證書籤署符合性聲明,產品加貼CE標誌後就可以進入歐盟市場。下表列舉了歐盟、成員國的主管當局、公告機構和製造商的職責。

認監委發佈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歐盟准入指南

02中歐口罩分類及相應標準

口罩在歐盟根據預期用途的不同,分為醫用口罩和個人防護口罩兩種,分別歸屬醫療器械條例EU2017/745(MDR)或醫療器械指令93/42/EEC(MDD)和個人防護設備條例EU2016/425(PPE)進行管理。如何判定具體產品屬於哪一種口罩,需參照對應的法規規定和標準要求。

我國通常將口罩分為民用口罩和醫用口罩。為便於理解,特將中國口罩類型及標準和歐盟的口罩類型及適用標準相對應,幫助大家瞭解您的口罩可能對應的是那種歐盟口罩,以及需要滿足那個標準的要求。需要說明的是這種對應並不是嚴格的對應,並且中歐標準要求也有差異,請大家自己根據標準的詳細要求分析並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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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口罩出口歐盟的法規要求

(一)醫用口罩

按照MDD或者MDR的要求,醫用非滅菌口罩可以由製造商採取自我聲明方式,加貼CE標誌後上市銷售。而醫用滅菌口罩必須經公告機構符合性評定,才能加貼CE標誌上市銷售。但不管是否需要公告機構符合性評定,製造商都需要按照法規要求,參照相關標準或者滿足歐盟質量要求的標準進行測試,以證實產品安全有效,並建立技術文件和質量管理體系,保證產品的質量安全和持續有效。

1.技術文件要求:

參照MDR法規附錄II和附錄III的要求(MDD為附錄7),技術文件通常包括以下七個部分:

器械的描述和規範,包括名稱、預期用途、分類、原料、構成、技術規範等。

產品的標籤和(或)說明書

產品設計和製造的相關的信息

滿足基本安全和通用性能的要求(附錄I GSPR)

受益和風險分析,及風險管理文檔

產品的驗證和確認,包括臨床前的測試和臨床(評估)數據

上市後監督計劃

2.製造商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質量管理體系可以參照協調性標準ISO 13485:2016進行。需要說明的是:質量管理體系需要參照ISO13485:2016來運行或者審核,但對於公告機構符合性評定來說,ISO13485認證證書並不是必須或者強制的,但多數的製造商都會選擇取得ISO 13485認證證書,這樣可以提高客戶對製造商能滿足法規要求及產品質量保證的信心。

3.製造商授權歐盟代表

對於歐盟境外的製造商(如中國的製造商),需要在歐盟境內授權一個歐盟代表,代替製造商在歐盟進行相關活動,比如在主管當局進行自我聲明產品的登記和不良事件的報告等。製造商需要和授權歐盟代表簽訂協議,並規定各自承擔的職責。按照新的MDR法規,製造商需要將整套的技術文件提交給歐盟代表,以便主管當局備查。

(二)個人防護口罩

按照PPE法規要求,個人防護口罩需要有公告機構審核發放的CE證書,才能在歐盟合法上市銷售。根據PPE法規關於符合性的相關規定,製造商需要建立相應技術文件,並滿足EN149:2001+A1:2009的規格和測試要求。和醫用口罩相比,個人防護口罩至少需獲得兩張公告機構的證書,即按照附錄五的型式檢驗證書,按照附錄七(Module C2)的證書或者附錄八(Module D)的證書,詳見下圖:

認監委發佈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歐盟准入指南

為了便於大家更清楚的瞭解醫用口罩和個人防護口罩出口歐盟的流程異同,特歸納成下表,供大家參考。

認監委發佈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歐盟准入指南


來源:海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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