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的演變
法律來源有二:1.社會風俗(習慣)2.國家對人民的要求。古代人民生活全為習慣支配。後世法律和人民生活相去甚遠。
刑字:廣義為一切級輕微的制裁,懲戒,指摘等。狹義指金屬兵器加害於人身使其蒙不可恢復的創傷。
刑開始對象為奴隸,本族犯罪之人。殘酷的刑法起於戰爭。誅族之刑法是戰陣之法,推之刑罰。明刑輔助教化。明於五刑,以弻五教。
私有制-教化-刑罰。國家限制,禁止報仇,習慣上還視為義舉。習慣不足以維持社會,而要乞靈於法律。
劉邦,約法三章為一時收買人心的行為。
法律中加入儒家學說。法家偏重伸張回家權力,而儒家注重保存社會良好習慣。(社會主義法律也加入當代公序良俗)
法律必須要考慮當時的風俗。
清末西法之前,中國法律無太大改變。
祈求於風俗改良,減少犯罪?
當代全球化市場經濟下,只有完善法律,適應發展為主,輔以風俗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