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會帶來哪些法律問題?法官來說法

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會帶來哪些法律問題?法官來說法


  裁判要旨


  註冊商標應當在核准的商品類別上進行規範使用。商標權利人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使用形式,隨意拆分商標、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應視為是對已授權的註冊商標的使用。如果該使用行為導致相關公眾產生了混淆、誤認,損害了他人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未改變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僅是文字排列方式的差別,則不宜認為屬於攀附他人商品商譽的商標侵權行為。


  案情簡介


  原告益海嘉裡食品營銷有限公司(下稱益海嘉裡公司)經許可使用第1379179號“元寶”商標(文字排列方式為豎排)及第873025號“元寶圖形”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類別均為包括食用油在內的第29類。被告福州芬香糧油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芬香公司)擁有第39117975號“元瑩”商標(文字排列方式為橫排),核准使用類別為包括食用油在內的第29類。


  益海嘉裡公司認為芬香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大豆油產品包裝上標註的“元瑩”文字標識及元寶圖案侵犯了涉案商標專用權。芬香公司辯稱,“元瑩”系核准註冊商標,有權合法使用,其在產品包裝上的元寶圖案與涉案商標不近似,不構成侵權。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芬香公司註冊的商標還處於有效狀態的情況下,益海嘉裡公司主張芬香公司在其生產的大豆油上使用的“元瑩”標識侵犯第1379179號“元寶”商標專用權依據不足;涉案產品包裝上使用的裝滿黃豆的元寶狀透明容器與由兩個元寶圖形組成的第873025號“元寶圖形”商標存在較大差異,故益海嘉裡公司主張芬香公司侵犯第873025號“元寶圖形”商標專用權亦不能成立。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益海嘉裡公司的訴訟請求。


  益海嘉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芬香公司故意改變其“元瑩”商標的文字排列方式,不屬於對其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在隔離狀態下進行比對,兩者整體和主要部分均極為近似,普通消費者以一般注意力程度完全無法分辨兩者差異。芬香公司的行為實則是惡意通過改變註冊商標排列方式而達到攀附目的,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芬香公司對其“元瑩”商標文字排列方式的改變不屬於顯著特徵的變化,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該商標目前仍合法有效的狀態下,芬香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該商標並不構成商標侵權。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益海嘉裡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分析


  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實踐中,商標的不規範使用主要有下列幾種情形:一是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二是將組合商標隨意拆分、再組合,或將若干個商標組合為一個商標使用;三是超出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擅自標註註冊商標標記;四是商標註冊有效期滿,沒有申請續展仍繼續使用,並擅自標註註冊商標標記。


  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會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註冊商標可能被商標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實踐中,商標註冊人因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被部分撤銷或者全部撤銷的不在少數。商標註冊人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在商標侵權訴訟過程中,被告往往會提出商標註冊人3年未使用,已經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抗辯。


  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無法獲得充分的民事保護。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註冊人對註冊商標如果進行隨意拆分、組合、變形使用,實際上已經改變了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這種改變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商標某種意義上其實就是一個新的未註冊商標。因註冊商標並未被實際使用,商標權利人對改變後的商標所投入的宣傳及推廣工作與原註冊商標並無關聯。因此,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法院如果查明原告的註冊商標確未實際使用,即使認定被告構成侵權,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被控侵權人亦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商標註冊人未實際使用註冊商標的認定,也可能會被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的依據。


  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會帶來的第三個問題是可能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必須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分別進行註冊申請,這種分類申請模式會使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不同的商品類別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註冊人超範圍使用註冊商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即使是在核定使用範圍內,如果對註冊商標進行拆分、組合或者變形,也可能因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構成侵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蔡偉 袁春怡)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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