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舉證質證指引——建議收藏

最糟糕的律師出庭表現之一是拿著一堆證據,不能在有限時間進行有序論證。經常有證據課的學員告訴我,他們按照老師教的方法制作的證據清單和質證意見獲得了法官的認可。方便法官就是方便自己,證據技術值得每個出庭律師不斷精進,使舉證質證成為一門真正的法庭藝術。


律師舉證質證指引——建議收藏


今天推薦的文章,可以讓年輕的律師們可以對照著指引自己的工作,避免走彎路。

律師舉證質證指引

一、民事案件舉證指引

1. 總則

1.1 民事案件的舉證是指案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為說服法庭,而出示證據的訴訟活動。

1.2 下列情況應當幫助客戶承擔舉證責任:

(1)在申請立案時,按立案標準提交證據;

(2)被告答辯後,就被告的抗辯意見提交證據;

(3)針對法庭要求核實的事實提交證據;

(4)就出現的新事實提交證據;

(5)其他應當舉證的情形。

1.3 舉證應當使待證事實得到確定,並排除其他合理懷疑。舉證應當堅持最低限度主義,即舉證深度必須達到舉證責任轉移的程度。

1.4 舉證必須遵守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並嚴格遵守法庭的安排。在未取得法庭書面確認的情況下,所有證據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完成。

1.5 規定的舉證時限內不能提供證據的,應當先將能夠提交的證據提交法庭,同時向法庭申請延長舉證時限。

1.6 舉證的原則:

(1)極簡原則:應當對證據進行合理組織,使之形成完善的證據體系,以提升證據的整體證明力;

(2)證明力優先原則:就待證事項,首先使用效力等級最高的證據予以證明;

(3)攻防兼備原則:應當全部客觀分析所舉證據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並事前積極採取應對措施;

(4)預判反制原則:舉證前必須充分預測對方可能採取的質證策略,並針對該質證策略制訂反制策略。

1.7 證據依來源不同按證明力由高到低進行如下排序:

(1)含有自認內容的證據;

(2)法庭依職權獨立調取的證據;

(3)法院的生效裁決;

(4)國家機關持有或出具的證據;

(5)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據;

(6)案件當事人共同確認的證據;

(7)普通第三方持有或出具的證據;

(8)案件一方當事人單方製作的證據。

2. 證據組織與管理

2.1 應當協助客戶全面收集案件有關證據。然後依據《Excel在證據及事實梳理中的應用指引》進行梳理,並依據案件需要進行歸納。

2.2 應當依據訴訟請求所依賴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涉及的金額及計算方式,就每個要件事實收集證據。

2.3 應當歸納證明訴訟主張成立所需的證明要素,按每一個證明要素分配證據類別,並區分核心證據和輔助證據。

2.4 舉證達到本指引規定的最低限度標準後,剩餘的證據作為儲備證據。儲備證據應按法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進行分類,保證在需要時能夠及時準確地調取。

2.5 證據組織時應當向當事人逐項確認證據有無原件。

2.6 在證據收集完畢後,應當依據證據的原件收集情況以及證據的證明效力等制訂證據策略分析報告,以使當事人能夠全面客觀瞭解案件優勢、劣勢、機會和風險,並及時採取應對措施。證據策略分析報告應當至少包含如下內容:

(1)核心證據和輔助證據的收集和組織情況;

(2)證據原件的持有情況,對沒有原件的證據進行專項分析並制訂應對措施;

(3)就案件可能面臨的問題,在證據方面的優勢、劣勢、機會和風險;

(4)針對面臨劣勢和風險,應當採取的應對措施;

(5)對方當事人的舉證預測,及初步質證意見;

(6)對方當事人質證策略預測,以及就此應當採取的反制策略;

(7)依據案件需要論證的其他問題。

2.7 證據應當依據爭議焦點進行分組出示,且每組證據按如下方式排列:

(1)具有最高證明力的核心證據(如果核心證據過多和複雜的,應當對核心證據進行整理,然後演繹一份核心證據);

(2)輔助證據。

3. 舉證的庭前準備

3.1 應當備齊證據原件,並由專人帶至法庭以供法庭及質證方核對。

3.2 應當在庭前依本指引製作舉證意見,並將舉證意見以電子版的方式拷貝給書記員。

3.3 出庭人員應當進行分工,由適合的團隊成員負責庭審中的舉證工作。

3.4 證人或當事人出庭的,應當推演在法庭上可能遇到的各種情形。

3.5 提交法庭的證據清單或舉證意見、重要證據應當保證合議庭全部組成人員、書記員、對方出庭人員(限一人)、我方出庭人員人手一份。

4. 各類證據舉證方法

4.1 舉證注意事項:

(1)明確證據名稱及形成過程,以便讓法庭能夠確認所舉證據的真實性;

(2)明確證明對象;

(3)如果證明同一事項,需要多份證據的,可以向法庭建議一併出示;

(4)如果同一份證據可以證實多個事項的,可以在法庭上多次出示;

(5)就對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有不同的證明對象,應當另行作為證據向法庭舉證,不能因為對方當事人提交了此份證據而不另行舉證。

4.2 當事人陳述的舉證方法

(1)當事人陳述的形式包括:起訴狀、答辯狀、舉證意見、質證意見、代理意見、對當庭提問或對方當事人的提問的回答等;

(2)陳述時應當充滿自信;

(3)應當明確已方在法庭的目標,陳述應當能夠促成訴訟目標的實現;

(4)陳述應當圍繞核心證據進行,以提高陳述內容可信度;

(5)陳述內容應當具有邏輯性和系統性,不得自相矛盾;

(6)陳述時應當預測對方當事人或法庭對陳述內容的進一步反應,以及如何進行下一步陳述;

(7)陳述內容能夠轉換成書面形式的,應當先轉換成書面形式並事前提交給法庭。

4.3 書證的舉證方法

(1)除非法庭另有要求外,提交法庭的書證應當為原件;

(2)提交法庭的書證複印件應當內容清晰,容易辯識。如果複印件交易無法達到能夠辯識程度的,應當配置一份文檔,保證法庭能夠看清該書證的內容;

(3)如果書證為財務數據等,無法或不便於向法庭出示的。如果對方當事人要求出示原件,應當向法庭進行說明,並建議對方當事人到舉證方現場查看,以確認證據的真實性;

(4)證據原件原則放置在法庭或對方當事人不能看到的地方。如果對方當事人不要求出示原件,不主動或提示出示原件;

(5)如果法庭或對方當事人要求出示原件的,應當提交書記員,由書記員轉交給法庭。如沒有法庭指示,不能將證據原件直接遞交對方當事人質證。如果法庭要求直接將證據原件遞交對方當事人質證的,應當採用旁站方式,以保證證據原件的安全。質證完畢,應當將原件及時取回;

(6)如果對方要求出示原件,但無法出示的,應當向法庭說明理由。如果需要法庭向有關部門核對原件的,應當提出申請;

(7)如果存在無法提供原件的證據,可以要求客戶出庭,通過向法庭充分說明以讓法庭瞭解沒有提供和持有原件的合理原因;

(8)將證據提交法庭前,應當將證據中不必要標識去除(尤其是在案件研究時的標註);

(9)應當在書證中需要重點提示法庭的內容,使用色彩明顯的筆標識;

(10)書證的內容複雜的,應當製作圖表,讓法庭能夠迅速瞭解相關內容。

4.4 物證的舉證方法;

(1)應當出示原物及相應的說明書、發票等;

(2)如果需要拆解原物或展示原物的使用功能的,應當事前向法庭申請技術人員或相關人員出庭,以保證原物出示的效果;

(3)原物不方便當庭出示的,應當進行公證,並得到法庭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不當庭出示;

(4)原物經過公證,應當將公證書與原物一併向法庭出示,以證明該物證與本案的關聯性;

(5)原物不方便當庭出示,又沒有公證的,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要求出示原物的,可以向法庭申請組織現場查看。

4.5 視聽資料的舉證方法

(1)應當複製後以照片、光盤的形式提交法庭,並進行必要的書面說明;

(2)如果屬於錄音資料的,應當整理成文字稿,文字稿應當完整不得刪減。文字稿應當進行必要的說明,使法庭能夠明白錄音資料的形成背景,各自陳述者的身份等。文字稿中應當標明相關與本案有關的重要內容,以便引起法庭注意;

(3)應提示法庭準備或自備播放設備,以便於視聽資料當庭出示和對方當事人質證;

(4)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視聽資料提出異議的,可以向法庭申請進行真實性的鑑定;

(5)如果視聽資料為照片的,對方對照片內容提出異議的,如果現場仍然存在的,可以向法庭申請現場核實。

4.6 電子數據的舉證方法

(1)應當將電子數據的載體原物提交法庭,並將相關內容整理成文字稿(參照視聽資料的舉證方法);

(2)應當向法庭說明電子數據的形成過程,以使法庭瞭解該電子數據的客觀性;

(3)應當對電子數據進行說明,以使法庭瞭解其證明對象;

(4)如果電子數據進行了公證,應當與電子數據的載體一併向法庭出示。

4.7 證人證言的舉證方法

(1)事前應當為擬出庭人員製作一份談話筆錄或調查筆錄,並提前法庭;

(2)應當組織證人出庭,並告知證人攜帶身份證件;

(3)事前應當告知證人在法庭的注意事項,需要證明目的及內容,法庭可能提問的問題;

(4)應當將證人出庭的情況提前告知法庭;

(5)證人在作證前,不得允許證人旁聽庭審;

(6)證人持有證據的,可以出庭時攜帶並向法庭出示;

(7)證人不願意或不方便出庭作證的,可以由兩名團隊成員為其製作筆錄,並向法庭提交,同時要求法庭核實;

(8)對於偵查機關製作的與案件相關筆錄(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印章以證明其真實性),應當向法庭出示,同時向法庭申請向相關證人核實。

4.8 鑑定意見的舉證方法

(1)如果申請了鑑定,在庭前應當向法庭獲得書面鑑定意見;

(2)應當向法庭說明鑑定結論及得到該結論的核心依據,並向法庭說明該鑑定結論的證明對象;

(3)如果對方當事人申請的鑑定,鑑定結果對我方有利,應當向法庭進行說明;

(4)如果鑑定結論中有選擇性事項的,就選擇性事項,應當提交證據。

4.9 勘驗筆錄的舉證方法

(1)應當在庭前獲得勘驗筆錄,並進行分析和歸納;

(2)應當向法庭明確該勘驗筆錄的證明對象。

5.證據清單的製作

5.1證據清單的製作原則

(1)遵守法院有關證據清單的基本規範;

(2)效率使用原則;

(3)便於引用的原則;

(4)高雅美觀;

(5)簡單得體。

5.2證據清單的分類

(1)法院要求統一使用的證據清單。

(2)為方便庭審而製作的證據清單或舉證意見。

5.3證據清單的主要內容

(1)標題;

(2)案件信息;

(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時間;

(4)證據序號或編號;

(5)證據材料名稱;

(6)證明對象;

(7)證據頁碼;

(8)證據類型。

5.4證據清單的製作標準

5.4.1頁面佈局

(1)證據清單可以通過word文檔製作,也可以通過excel製作。

(2)最終提交法院的證據清單應當採用A4紙,版面原則上縱向佈置。頁邊距採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為2.54,左右為3.18;

(3)首先將全文字體設置為中文宋體、西文Times NewRoman,字號小四,行間距1.5倍,段間距為段前0,段後0。

(4)證據清單應當設置頁碼,頁碼採用小寫數字,居中設置。

(5)在上述狀態下對民事案件證據清單的各模塊進行排版。

5.4.2 標題的設置與排版

(1)在排版默認狀態下,先將標題“民事案件證據清單”設置為宋體小四號字,然後上面增加一個回車,即一個空行。然後將“民事案件證據清單”的字體設置為華文中宋小二號字,加黑。

(2)標題“民事案件證據清單”的行間距設置為1.5倍,段前設置為1行,段後設置為1行。

(3)標題應當居中設置。

(4)民事案件證據清單的標題設置應當與民事起訴狀或民事答辯狀中的標題設置完全相同。

5.4.3證據清單的表格設置

(1)在標題“民事案件證據清單”下方插入“表格”。

(2)插入的表格共設置6列,若干行(行數依據提交的證據數量設置)。

(3)表頭內的內容自左向右依次為:序號(證據編號);證據材料名稱;證明對象;頁碼(非頁數);原件;複印件。

(4)表頭內的字體設置:黑體小四(不加黑)。

(5)表格的尾部由兩行組成:

第一行(倒數第二行)“以上證據材料共計”:宋體小四,加黑;

第二行(倒數第一行)為提交人信息及提供時間:宋體小四,加黑。

5.4.4序號設置

(1)證據序號即證據編號,主要用於證據的檢索和引用。一份證據的證據編號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2)證據序號採用小寫數字,從“1”開始起編。

(3)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補充提交證據的,所補充提交的證據編號應當接此前已提交最後一份證據的編號。

5.4.5證據材料名稱的設置

(1)證據材料的名稱應當包括:形成時間、參與形成的主體、材料編號(如有)、完整準確的名稱。在證據清單中明確記載上述信息,可以有效防止相似或相近證據之間發生混淆。

(2)參與形成的主體如果系案件當事人,可以採用與本案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同的簡稱。

5.4.6證明對象的設置

(1)證明內容前應當加註“證明:”。

(2)原則上證據的證明對象,應當與民事起訴狀或答辯狀中所主張的事實一一對應。

(3)原則上每一份證據對應一個證明對象。

(4)如果多份證據證明同一證明對象的,可以合併“證明對象”並註明所合併的證據共同證明的事實。

(5)如果就同一證明對象需要緩引其他證據的,應當註明所援引的證據編號。

(6)依據多數證據需要製作一份獨立法律文件的,可以將該法律文件作為一份獨立的演繹證據,但應當註明該演繹證據所依據的具體證據。

5.4.7證據頁碼的設置

(1)採用頁碼而非證據的頁數,頁碼編排從第1頁開始設置,以方便庭審時快速查找。

(2)每一份證據所對應的頁碼為該份證據的第1頁所對稱的頁碼編號。

5.4.8證據的原件及複印件

就每一份證據,註明系原件還是複印件。

5.4.9“以上證據材料共計項”的設置

在該項內容中應當在對應的單元表格中註明所有證據總頁數,以及原件頁數、複印件頁數。

5.4.10提交人信息的設置

在此項中註明提交人的全稱及提交時間,並設置為宋體小四加黑。

5.5證據清單的使用

5.5.1如果證據清單採用表格方式製作的,應當在庭審前將表格格式轉換成word文檔格式,然後將轉移後的電子文檔提交書記員,以便於直接作為法庭記錄的組成部分。

5.5.2對於較為複雜的案件或證據,可以將證據清單轉化為“舉證意見”,進一步詳細列明所證明的對象,以及證明過程等。

6.其他

6.1本舉證指引僅供團隊內部使用。

6.2各團隊成員注意收集在舉證中遇到的新問題,以便及時對本指引進升級,使其更有效能。


二、民事案件質證指引

1.總則

1.1民事案件中的質證,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證據在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方面的意見。質證的目的在於通過與舉證方就所舉證據及其證明對象的辯論,最終使法庭做出對已方有利的事實認定。

1.2質證方通過質證程序應當達到如下效果:

(1)通過直接否定對方證據,使對方請求賴以存在的事實喪失證據支持,從而不被法庭採信;

(2)通過有效否定對方證據或降低對方證據的證明力,以影響對方當事人在法官心中的誠信狀況,從而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成本和訴訟風險;

(3)通過否定或利用對方證據,進一步強化已方主張事實的客觀性,以增強已方在法官心中的誠信度,降低我方的舉證成本和訴訟風險;

(4)通過質證減小法庭在對已方有利事實認定上的自由裁量權。

1.3質證時必須對舉證一方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意見:

1.3.1對證據的真實性發表如下一種意見:

(1)對真實性無異議;

(2)對真實性有異議;

(3)因為並非該證據的當事方,也不知道該證據的形成過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發表意見。

1.3.2對證據的證明對象發表如下一種意見:

(1)對證明對象無異議;

(2)對證明對象有異議,並提出具體異議和理由。

1.3.3確認該證據或證明對象是否與本案有關聯。如果沒有關聯,應當向法庭提出並說明理由。

2.質證前的準備工作

2.1對法庭在庭前送達的證據,應當及時提交委託人並組織核實,然後向委託人瞭解如下情況:

(1)聽取委託人對該等證據的綜合性意見;

(2)向委託人充分了解證據的形成過程和背景;

(3)向委託人瞭解證據的真實性,評估對方是否能夠出示證據原件;

(4)向委託人確認是否同意對方當事人的證明對象。

2.2依據向委託人瞭解的情況,確定對方當事人所提交證據中哪些屬於證明其主張的關鍵性證據,哪些是影響我方主張事實的關鍵性證據。然後充分評估該證據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整體影響。

2.3組織委託人進一步收集和整理證據,並依據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進一步完善舉證和質證策略,並通過提交新證據制訂反制策略。

2.4依據前述的評估和分析,制訂具體的質證方案。

2.5依據制訂的質證方案撰寫書面質證意見,並在庭前將書面質證意見及相應的電子文檔提交書記員,以方便法庭準確記錄。

3.質證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

3.1必須就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對象明確發表意見。

3.2對不能否認的證據應當及時予以認可,以獲得法庭的信任。

3.3對於法庭或對方當事人能夠通過調查取得或核實的證據,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評估風險後應當予以確認。

3.4對於對方存在明顯瑕疵的證據,應當果斷予以否認,並向法庭簡要說明理由。

3.5質證策略應當與辯論意見保持高度一致。

3.6必須全面查證對方提交的證據,充分挖掘舉證方提交證據中的全部信息並進行辨識。

3.7通過質證的精細化策略影響對方必勝信心,以便在案件不利時有機會通過調解結案。

3.8質證意見務必做到邏輯簡單、觀點明確,與己方主張保持高度一致。

3.9質證時應當簡短、果斷、堅定、充滿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猶豫或模稜兩可的表現。

3.10應當認真核對筆錄,確認書記員的記錄是否與我方當庭陳述的質證意見相一致。

3.11充分評估和預防在質證中因自認事實而產生的訴訟風險。

4.對各類證據質證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4.1對“當事人陳述”質證時應當注意:

(1)就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中的陳述明確發表認可還是否認的意見;

(2)如果不認可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向法庭提出充分理由;

(3)在對當事人陳述進行質證的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法庭提出的問題,並迅速分析法庭提出此問題的目的,然後及時、慎重地回答法庭的提問。如果遇到一時無法回答的問題,應當直接向法庭說明,並向法庭申請庭後核實,切忌沒有目的地隨意回答法庭提問。

4.2對“書證”質證時應當注意:

(1)必須要求對方提交書證原件,然後才能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發表意見,對不能提供原件的書證原則上拒絕質證;如果對方不能提供原件,法庭要求附條件發表質證意見的,在核對筆錄時必須確認是否在筆錄中明確了所發表質證意見的前提;

(2)核實並確認證明對象是否與所質證據一一對應,同時應當認真閱讀書證的全部內容,在充分理解該證據的前提下發表質證意見。

4.3對“物證”質證時應當注意:

(1)應當查看物證的實物,否則不對物證的真實性發表意見;

(2)查看物證的外在表徵及所附的標牌、說明書等文件中記載的內容,逐項核實其是否與證明對象一一對應。

4.4對“視聽資料”質證時應當注意:

(1)應當確認該視聽資料是在交易進程中形成,還是在爭議發生後形成;

(2)確認視聽資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剪輯;

(3)如果該視聽資料是真實的,應當明確予以確認。對視聽資料進行鑑定應當慎重,以避免不利的鑑定結論,使法庭喪失對我方的信任。

4.5對“電子數據”質證時應當注意:

(1)確認電子數據是否源自一箇中立的第三方,以及是否容易被一方當事人修改;

(2)確認電子數據與本案當事人的關聯性,如電子郵箱、手機號碼的所有者是否與本案當事人有關;

(3)如果電子數據是真實的,且容易被法庭核實,應當予以確認。然後將質證重點放在證明對象及關聯性方面。

4.6對“證人證言”質證時應當注意:

(1)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2)確認是否有利害關係;

(3)確認證人是否為知情人;

(4)沒有把握不輕易向證人發問;

(5)對於單位向法庭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審核該單位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存續,且證明材料中是否有該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的簽章。

4.7對“鑑定意見”質證時應當注意:

(1)應當重點分析鑑定結論中聲明的適用條件和保留意見;

(2)複核鑑定結論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並複核其邏輯結構;

(3)如果請求鑑定人員出庭,原則上應當委託相關專業人員出庭參與質證。

4.8對“勘驗筆錄”質證時應當注意:

(1)應當複核勘驗筆錄形成的參與人員及形成時間,判斷是否存在邏輯漏洞;

(2)應當用本案的其他證據或認定的無爭議事實,複核勘驗筆錄中記錄的內容,以複核實其客觀性。

5.質證意見的製作與排版

5.1頁面佈局

5.1.1紙張採用A4,縱向設置;

5.1.2頁邊距採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為2.54,左右均為3.18;

5.1.3首先將全文字體設置為中文宋體、西文Times New Roman,字號小四,行間距1.5倍,段間距為段前0、段後0。設置方法是全文選中,然後一一操作前述各設置選項;

5.1.4在上述狀態下進行民事案件質證意見中各模塊的排版;

5.1.5質證意見的內容包括:

(1)案件信息;

(2)標題;

(3)質證意見的發表前提:

(4)正文;

(5)保留意見;

(6)提交人信息。

5.2案件信息模塊的排版

5.2.1案件信息內容為受理法院就該案配置的案號;

5.2.2案件信息設置為宋體小四號字黑體,行間距設置為1.5倍,段間距為段前0、段後0,居左設置(不退格)。

5.3標題模塊的排版

5.3.1標題內容為:“(質證方)就(舉證方)提交證據的”的“質證意見”。

5.3.2標題設置為兩行,其中:

(1)第一行:“(質證方)就(舉證方)提交證據的”,宋體小四,段間距為段前0.5、段後0.5,居中設置;

(2)第二行:“質證意見”設置為華文中宋加黑小二號字,段間距為段前0.5、段後1,居中設置。

5.4質證意見發表前提

5.4.1質證意見發表前提包括:“(受理法院全稱):”+“在(舉證方)能夠提交其證據原件的前提下,(質證方)對(舉證方)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5.4.2“(受理法院全稱):”單獨設置一行,字體為黑體小四,段間距為段前0.5、段後0.5,居左設置;

5.4.3“在(舉證方)能夠提交其證據原件的前提下,(質證方)對(舉證方)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單獨分段設置。字體為宋體小四,段間距為段前0.5、段後0.5。

5.5正文模塊的排版

5.5.1正文按需質證的證據分單元設置,每個單元分三部分:

(1)需要質證的證據信息(需要列明證據分類、證據編號和證據名稱,不得改變舉證一方的證據編號和證據名稱);

(2)“質證意見”標題;

(3)質證內容正文。

5.5.2舉證一方對所舉證據有分類的,應當將該分類名稱單獨設置一行。該行內容的字體設置為黑體小四,段前0.5,段後0.5。

5.5.3舉證內容分為證據編號和證據名稱。字體設置為宋體小四,段間距為段前0、段後0。

5.5.4“質證意見”標題,單獨設置一行。字體設置為黑體小四,段間距為段前0.5、段後0.5。

5.5.5舉證正文的內容應當包括對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對象的明確意見,如果對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表示並說明理由。該部分內容字體設置為宋體小四,段間距為段前0.5、段後0.5。

5.6保留意見的排版

5.6.1該部分內容為“以上質證意見僅便於書記員記錄,最終的質證意見以當庭陳述的內容為準。”

5.6.2該部分內容單獨設置一個自然段,字體設置為宋體小四,段間距為段前0.5、段後0.5。

5.7提交人信息的排版

5.7.1分三行設置,其中

(1)第一行:“提交人:(質證方的姓名或名稱)”;

(2)第二行:“委託代理人:(姓名)”;

(3)第三人:提交日期,格式為中文(如: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5.7.2本部分內容的字體均設置為宋體小四加黑,段間距為段前0.5、段後0.5。

5.7.3本部分內容距離“保留意見”的最後一行應當留有三個空行的距離。

5.7.4本部分內容的任何一行的最後一個字均距離右邊界8個字節的距離。

6.其他

6.1向法庭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及電子文檔時,應當向法庭聲明該電子檔及書面質證意見僅為便於法庭記錄,原則上不提交對方當事人。

6.2團隊各成員在使用本指引期間,應當注意收集各方反饋信息及執行效果,並不斷總結經驗,以便於對本指引不斷升級。



三、Excel在證據及事實梳理中的應用指引

1.總則

1.1 Excel是微軟辦公套裝軟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進行各種數據的處理、統計分析和輔助決策操作。Excel可以應用於民事訴訟,且可極大地提高對證據和事實的梳理效率。

1.2本指引主要適用於案情複雜、證據眾多的案件。

2.證據梳理

2.1對證據的梳理原則上不得改變委託人提交證據的順序,以免影響委託人對證據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同時,可以使委託人的證據材料能夠更有效的服務於案件需要。

2.2用鉛筆對委託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按順序進行逐份逐頁編號,該編號稱為“整理碼”。在對證據進行篩選和提取後,利用“整理碼”將證據材料的順序恢復到委託人提交時的狀態。

2.3利用Excel設置一張表格,其主內容如下:

2.3.1第一列:序號;

2.3.2第二列:整理碼;

2.3.3第三列:證據形成時間(設置為“日期”格式);

2.3.4第四列:證據名稱(應與證據清單中的“證據名稱”相同);

2.3.5第五列:關鍵詞(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多個關鍵詞)。

2.4將證據資料中記載的信息錄入本指引第2.3條款中所指的表格。

2.5按如下方式對錄入證據信息進行處理:

2.5.1依據選定的關鍵詞對證據進行排序;

2.5.2在第2.5.1條款項操作的基礎上,再依據時間先後順序對“證據形成時間”進行排序;

2.5.3通過第2.5.1條款和第2.5.2條款的兩項操作,可以實現對多個關注事實的全部證據均按照時間先後順序進行了排列。

2.6按照第2.5.3條款中確認的證據排序,利用“整理碼”對委託人提交的證據進行重新排序。

2.7對依據第2.5.3條款排序後的證據進行復核和調整,並使證據的實際排序與第2.5.3條款中的順序完全相同。

2.8對確定排序的證據進行復制和固定。

2.9證據固定後,將證據材料按“整理碼”的先後順序恢復到委託人提交時的狀態,並將證據交回委託人保管,並告知委託人在案件終結前儘量保持“整理碼”清晰可辨。

2.10依據案件需要,對證據進行篩選並將選定的證據歸入證據清單,並按照《民事訴訟案件證據清單製作指引》製作證據清單。

3.事實梳理

3.1利用Excel製作二維時間線,對案件事實進行整理和排序,然後發現並挖掘案件事實。

3.2按如下方式在Excel中設置二維時間線:

3.2.1將表格中的一列設置為“日期”格式;

3.2.1將“日期”列的左手設置為“約定模式”,即對應的日期約定應當發生的法律事件。

3.2.2將“日期”列的右手設置為“履行模式”,即實際履行的情況。“履行模式”就應當由下列組成:

(1)第一列:“參與主體”,即參與該法律事件的主體;

(2)第二列:“發生的事件”,對應的時間已經發生的法律事件;

(3)第三列:“價款及支付”,對應的時間發生的價款支付;

(4)第四條:“標的物的變動”,對應的時間發生的標的物的物權變動情況;

(5)第五條:“其他相關內容”,依據案件需要設置的其他內容。

3.3將下列法律文書中記載的事實錄入上述表格:

(1)民事起訴狀;

(2)答辯狀;

(3)證據;

(4)裁判文書。

3.4對判決書中未認定的事實應當在表格中進行備註。

3.5按“日期”的先後順序對上述表格進行排序,使錄入的所有內容均按日期的先後順序排列。

3.6對錄入的案件事件進行甄別和篩選,確定需要披露的內容,然後製作時間線,以便於受眾閱讀。

4.其他

4.1利用Excel整理的證據和事實與最終提交法庭的並不完全相同,提交法庭的證據和陳述的事實以滿足案件需要為條件。

4.2團隊各成員在使用本指引期間,應當注意收集各方反饋信息及執行效果,並不斷總結經驗,以便於對本指引不斷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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