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最低工資標準,其實沒有那麼低!

工傷最低工資標準,其實沒有那麼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說是屬於一種隸屬關係,而很多時候勞動者是處於一種比較弱勢的地位,由此我國才會不斷的加強對勞動者合法利益的保護,減少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出現。其中在工資報酬方面就有最低工資的規定,一般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工資報酬是不能低於當地本年底最低工資標準。

工傷最低工資標準,其實沒有那麼低!

以北京市為例:

一、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於12.18元、每月不低於2120元,調整到每小時不低於12.64元、每月不低於2200元。

二、對於勞動者在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下進行津貼;勞動者加班、加點發放額外工資;支付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三、綜合考慮本市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和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等因素,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24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56元/小時。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四、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五、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傷最低工資標準,其實沒有那麼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