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招標採購項目投標報名規避了相應的風險了嗎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中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要求。

文件下發後大家進行了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管理實施條例》中關於招標文件的發售期應當作廢。

設置“投標報名”環節和報名期限,由此可能致使投標報名不充分,投標人獲知招標信息較晚而錯過了報名時間。同時,容易洩露潛在投標人名單,易導致串標、圍標和勸阻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等行為的發生。

但是翻看了某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上發佈的招標文件現在都還有招標文件的發售期,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後臺也能看到投標單位名稱,所以圍標、串標、勸退等行為還是依舊。

看來取消報名,並未起到當初預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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