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磊 謝樹志:對理財產品投資後續計量問題的探討

一、理財產品投資屬於權益工具投資還是債務工具投資?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以下簡稱37號準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淨資產的權利;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該工具所屬的類別中(該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淨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產生上述合同義務的清算確定將會發生並且不受發行方的控制(如發行方本身是有限壽命主體),或者發生與否取決於該工具的持有方。


鄭磊 謝樹志:對理財產品投資後續計量問題的探討


基於會計主體角度,其所發行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有限壽命主體”,符合37號準則第十七條中的“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淨資產的金融工具”定義,且由於第6號令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即意味著理財產品具有了37號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權益工具的三項特徵,所以理財產品投資通常情況下(特殊情況下除外)應當判斷為權益工具投資而不是債務工具投資。

這裡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封閉式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基礎資產是單一的固定收益類債權資產,即該理財產品屬於那種“通道”性質的單一信託類的金融工具。投資者應當採用“穿透”原則進行分析:在此種情況下投資者形式上的交易對手是理財產品主體,但由於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是該固定收益類債權資產對應的債務人到期無法歸還債權資產的信用風險,所以投資者實質上的交易對手是該債權資產對應的債務人。也就是說,投資者持有的“通道”性質的理財產品投資應當分類為債務工具投資。

開放式理財產品通常符合37號準則第十六條中的“可回售工具”定義。由於開放式理財產品在存續期內有可能分配收益或投資者可能要求將所持理財產品回售給理財產品主體,所以開放式理財產品有可能並不同時具有37號準則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相關特徵,如“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應當實質上基於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淨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也就是說,開放式理財產品投資有可能分類為債務工具投資,也有可能分類為權益工具投資。


二、判斷為權益工具投資的後續計量

權益工具投資的理財產品投資合同現金流量源自理財產品未來收益分配及其清盤時獲得剩餘收益的權利,由於收益分配和清盤收益的權利均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下簡稱22號準則)所定義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以下簡稱SPPI測試),即不能通過SPPI測試,所以該類理財產品投資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判斷為權益工具投資的理財產品投資能否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可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僅限於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且這裡的權益工具不包括基於發行方的角度因具有37號準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的特徵而分類的權益工具,因為這類權益工具在定義上仍然屬於金融負債,只是在具有這些規定特徵的特殊情況下才“豁免”將其分類為權益工具。換言之,判斷為權益工具投資的理財產品投資不屬於此處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而不可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由於理財產品不存在活躍市場報價且屬於那種“非標”金融工具,市場法中的市價法、市場乘數法等估值方法並不適用於理財產品的公允價值計量,而市場法中的最近融資價格法(如,以成本作為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也存在著諸多限制,因此適用於理財產品的估值方法應當是淨資產調整法:首先對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各項基礎資產(和負債)採用適用估值方法進行估值並確定理財產品淨值(淨資產)的公允價值;然後按理財產品投資者所持比例確定其對淨值公允價值的享有份額,即確定理財產品投資的公允價值(可能還需要考慮非控制權折價、流動性折價等因素,作必要的調整)。


鄭磊 謝樹志:對理財產品投資後續計量問題的探討

三、判斷為債務工具投資的後續計量

通常情況下,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基礎資產具有“組合”特徵,即基礎資產中可能包括了固定收益類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等,甚至還包括商品和金融衍生品類等。也就是說,雖然投資者將所持有的理財產品投資判斷為債務工具投資,但由於其合同現金流量源自這些基礎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所以該理財產品投資無法通過SPPI測試。

如果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基礎資產僅僅是那些固定收益類債權資產(包括前段所述的“通道”性質的封閉式理財產品,下同),並假設該理財產品所承擔的信用風險至少不大於基礎資產本身的信用風險,那麼此種情形下的判斷為債務工具投資的理財產品投資可理解為“合同掛鉤工具”。由於該理財產品投資所掛鉤的基礎資產是固定收益類債權資產,所以該理財產品投資合同現金流量能夠通過SPPI測試應當是大概率事件,尤其是那些“通道”性質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投資。

(一)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如果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產品投資合同現金流量無法通過SPPI測試,或雖然能夠通過SPPI測試,但投資者選擇以出售金融資產為業務模式的(注:投資者選擇該業務模式的可能僅限於那些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這裡假設投資者選擇該業務模式是充分考慮了相關因素,包括原因、時間、頻率和金額等。下同),投資者所持有的判斷為債務工具投資的理財產品投資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如果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產品投資的合同現金流量能夠通過SPPI測試,且投資者選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業務模式的(注:在實務中,投資者選擇該業務模式的應當是大概率事件,特別是那些封閉式理財產品),投資者所持有的判斷為債務工具投資的理財產品投資應當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三)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如果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產品投資的合同現金流量能夠通過SPPI測試,且投資者選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資產為業務模式的(注:在實務中,對那些開放式理財產品來講,不排除投資者可能會選擇該業務模式),投資者所持有的判斷為債務工具投資的理財產品投資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作者:鄭磊 | 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業務合夥人,全國先進會計工作者;謝樹志 | 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專業技術部總監

▷原文載於:《財務與會計》2020年第16期

▷責任編輯:武獻傑

▷值班編輯:武獻傑 劉霽

▷版式設計:趙梓軒

內容轉載財務與會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