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律關係案例問答

問題1】:我父親在我不知情的情況與現任妻子結婚,並把房產50%寫在現任妻子名下,房產證共計兩張分別寫我父親名字現任妻子名字,那麼我父親如果離世,我父親那50%按照法律應該怎麼分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10條,遺產繼承依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根據繼承法第13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根據繼承法第26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綜上,對該房屋的繼承,首先應當做析產處理,亦既分出50%份額歸被繼承人配偶所有,另外50%歸為被繼承人遺產,由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根據繼承法第13條均等繼承。

問題2】如果我父親現在被人唆使寫遺囑,父親目前70歲以上,癌症晚期,神志不太清醒,在這樣情況下是否有效?在這種情況下我怎麼保護自己繼承不受損?

根據繼承法第22條,遺囑在下列情形無效:(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3)偽造的遺囑無效;(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繼承法律關係案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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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條,不滿六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滿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該規定,被繼承人即便是年齡70週歲以上,處於癌症晚期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形,但若非為精神病患者,其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仍為有效。但遺囑必須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若能舉證遺囑人立遺囑時遭受到脅迫、欺騙的,則遺囑人所立的該份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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