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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提起理財的時候常會談論投資、炒股之類的話題,有人說人生的理財過程好比建造財富金字塔的過程,投資、炒股這些理財方式是這座金字塔頂端的部分,而購買保險才是構建金字塔底端其中關鍵的一步。
為什麼如此說呢?因為保險也是人們作為投資的一種方式,消費者購買保險也是為了未來的風險做考慮,如果沒有保險作為後盾,假如人們的健康出現了問題,就有可能會落得一人得病,全家致貧的境況,我們的理財金字塔也會全然崩塌。
01真實案例
在2018年9月份,石某的工作單位為自家員工在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總保額為60萬元,同時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額為6萬元,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每人每天100元。
在2019年4月份,石某乘坐在李某駕駛的重型平板半掛車內,在經過一處高速公路的時候,石某不慎從駕駛室內墜落,後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住院7天之後,石某便因救治無效身亡了,在院總計花費為70414元。
石某家屬在處理完石某的後事之後,便在公司的協助下整理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過一番調查之後,以石某死因不明拒賠了石某家屬。
石某家屬不服,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請求法院裁決。
02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稱我公司在調查時發現,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死因太蹊蹺,在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中也載明石某死因不明,而且在投保人投保的時候,選擇石某的職業類別為變壓器、互感器裝備工,但在此次保險事故中石某為裝卸貨工,投保人未曾向我公司進行過職業變更,因此我公司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石某從車上墜落,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雖載有石某死因不明,但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也未列明上述保險事故屬於免除責任的情況,石某隻是在駕駛室內,其職業可以是投保時所填寫的職業,並不能認定其就是卸貨工人,保險公司未能提交實質性的事實依據,對於保險公司的建議,法院不予以採信,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付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石某家屬60萬元保險金,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金60000元,意外傷害住院津貼700元。
03好買保觀點
在上述案例中,保險公司瞭解影響意外險的直接因素是被保險人的職業,因此在調查的時候會對被保險人的職業進行了解,但是在此次案例中,顯然保險公司並沒有對被保險人從事的職業進行確認,也未提供有關的證據,再就是保險公司認為石某的死因不明,保險公司以此作為拒賠的理由,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其只能乖乖賠付。
保險是一種理財的工具,有時候可以為我們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安全和保障,帶來巨大的改變,消費者購買保險必須要根據自身所需,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配置,讓保險發揮為我們遮風擋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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