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的整形美容費是否能獲賠償

臨時停靠要注意,當心害人又害己。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無牌摩托車與停靠一旁的貨車相撞的交通事故,該案經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後,支持了受害方整形美容發生的費用。

2018年8月26日5時30分許,李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平江縣伍市鎮工業園迎賓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平江縣伍市鎮迎賓路天希新材料有限公司地段時,與由吳某駕駛臨時停靠在道路上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了李某一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7日,交警大隊認定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發生後,住院治療了25天,花費醫療費數十萬元,其中有幾萬元整形美容費用。事發後,雙方就交強險範圍內的賠償達成了一致協議,但雙方就商業三者險範圍內的賠償協商不成,故起訴至法院。在開庭時,保險公司對李某訴請的整形美容費不予認可,認為李某的病歷及出院醫囑裡沒有註明需醫療美容,因此認為此項費用不屬於醫保用藥部分,不予理賠。並針對其整形美容項目及費用與交通事故創傷間的關聯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申請鑑定。2019年12月23日,經鑑定機構鑑定,認為被鑑定人李某的整形美容項目及費用與此次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性。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額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其傷情已影響到了李某的面部容貌,且李某對其鼻部進行整形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關於侵權責任承擔的規定。法院最終判決雙方按5:5比例承擔事故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