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問題的提出

同性伴侶中扮演男性角色的一方以到單位、家庭大吵大鬧、言語威脅、宣揚隱私等方式迫使同性伴侶中的女性角色一方同意長期維持同性伴侶關係,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案情介紹


某甲、某乙二人自2016年初認識後,發展成男男同性伴侶關係。雙方關係中,某甲系男性角色,某乙系女性角色。2018年12月以後,某乙多次以電話、短信、微信方式明確告知某甲結束同性伴侶關係,但某甲予以拒絕。2019年春節期間,某甲闖入某乙位於某小區六樓的家內大吵大鬧,在某乙父母在場的情況下以言語威脅、宣揚隱私等方式迫使某乙同意繼續維持同性伴侶關係。另,某乙父親曾患嚴重腦梗,半身不遂,長期在家休養,經此一事,病情加重,致住院搶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刑法條文的規定來看,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對犯罪嫌疑人的性別沒有加以規定,也即該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即可成為犯罪主體。但刑法對於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規定不能成為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觀上要有猥褻的故意,即通過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姦淫(男男之間)等行為滿足性慾或心理刺激的意圖。

本罪的客觀要件上行為人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被猥褻的對象可以是婦女、兒童,也可以是男性。猥褻他人,是指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對男性的猥褻是可以包括姦淫行為的。也即,男男之間構成強制猥褻罪是存在侵犯男性的自決權的情形。


具體到本文所述的情況下,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呢?


同性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首先,某甲、某乙2016年交往之初至2018年底某乙明確提出結束同性伴侶關係期間,雙方發生同性性行為的時候某甲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


某甲、某乙認識之初至某乙提出結束關係期間,雙方是一種同性伴侶關係,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情投意合,又都是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雙方發生同性性行為,屬於正常情感表達,即便這種情感被社會公眾不接受、不認可,但某甲、某乙之間的情感、關係並未影響法律、司法解釋調整、保護的社會制度、他人權益,不應當由刑法對其予以評價。

其次,某甲2019年春節到某乙家中迫使其繼續維持同性伴侶關係之後雙方發生的性行為應當認定某甲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女性的自決權,也即性行為應當是女性具有自主決定後行使的權利,而不是女性在受到暴力、威脅等不能抗拒情形下選擇不能後發生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罪在《刑法修正案(九)》頒佈後,所保護的對象已經不侷限於成年女性、女童,擴大到了成年男性、男童,其中對於男性迫使其他男性同自己發生性行為入罪的規定,實質上也是對男性的自決權的保護。

本文所述情形下,不論某乙是因何種原因不願繼續同某甲維持同性伴侶關係,其最終後果都是某乙主觀上不願意繼續同某甲發生同性性行為,這是某乙對其自決權的一種自主處置。某甲衝入某乙家裡,特別是在某乙父母在場的情況下以大吵大鬧、言語威脅、宣揚隱私等方式迫使某乙繼續同其保持同性伴侶關係,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維持一種同性性行為行為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某乙迫於社會壓力等各種原因繼續同某甲維持同性伴侶關係,進而雙方發生同性性行為,從本質上來看,某乙是被脅迫後不得已作出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某乙的主觀意志,嚴重侵犯了某乙的自決權,在這種情況下,某甲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規定,構成強制猥褻罪”。

第三,某乙在受到某甲威脅與其維持同性伴侶關係進而發生同性性行為後通過輕微暴力行為意圖擺脫某甲的控制,是否能夠認定為正當防衛?


如上文所述情形,若某乙被迫和某甲維持同性伴侶關係,且與某甲發生同性性行為後,通過輕微暴力行為,如故意傷害、找人毆打、威脅某甲等方式,使某甲同意結束同性伴侶關係,今後不再糾纏,這種情形下,筆者認為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法律規定來看,似乎某乙的這種做法不太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我們把看待問題的視野放開一些,從雙方的主觀故意和犯罪的延續性角度來看,筆者認為是完全可以認定某乙正當防衛行為成立。


某甲的主觀故意在於長期與某乙發生同性性行為,可以說是一種霸佔,即其強制猥褻的故意是長期存在、持續穩定的,這種故意不是一時興起,而是一直都有,其控制某乙的目的在於隨時可以召喚某乙來滿足性慾,若某乙不滿足某甲的要求,某甲會以各種方式、手段使得某乙受到不能控制的巨大壓力,使其無法在社會上立足,甚至是導致某乙受到嚴重傷害。某甲正是用這樣的方法迫使某乙繼續同意和其發生性行為。可以說,如果沒有某甲這種長期精神上的控制、威脅,某乙早在2018年12月之後就不會再與其發生同性性行為。某甲實施的這種長期精神控制,與一般的強制猥褻行為存在本質的區別,不是臨時起意,不是隨機作案,而是某甲經過精心計劃後所採用的一種犯罪手段。在這樣的雙方關係中,若某乙屈服於某甲,則始終無法行使自己的自決權,隨時處於被迫和某甲發生性關係的境地,除非某一天某甲自願放棄這種關係,不再聯繫某乙,否則某乙在這段被脅迫的關係中都只能被動成為某甲的洩慾工具,隨時隨地都有可能受到傷害。這就嚴重損害了某乙的人身權利,也使得某甲的強制猥褻行為脫離了法律規定的狹窄範疇,成為了一種廣泛的時間、空間下不受控制的任意性的犯罪行為。某乙為了擺脫這種被控制的局面,結束違背主觀意願的同性伴侶關係,進而採用故意傷害致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找人威脅、毆打某某甲(構成尋釁滋事罪)等方法使某甲不敢再來找自己,不敢再強迫自己發生同性性關係,是一種對個人人身權利的保護手段。這種保護,應該認定為具有即時性,這種保護,因為某甲的犯罪行為一直處於現在進行時而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正當防衛的有關規定,不應當因為沒有具體發生在某一次被強制猥褻行為過程中,就認定為違法。否則無法保護某乙的合法權益,無法幫助其擺脫持續被侵害的狀態。


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某乙可以通過向警方報案來結束雙方的關係,但從現實生活中來看,在某甲、某乙曾經或正在存在同性伴侶的關係下,對某甲的強制猥褻行為存在舉證困難、社會影響巨大等各種壓力,導致某乙無法維護自身權利,甚至是即便某甲因強制猥褻罪被判入獄,出獄後其又可能繼續糾纏、報復某乙,導致某乙遭受更大傷害的後果。

第四,某乙防衛行為與假想防衛、事後防衛有什麼區別?假想防衛是指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實施防衛行為。事後防衛是指侵害行為結束後實施的防衛行為。

一個是誤認為要發生不法侵害,實際上不會發生;一個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這兩種情形都與前文討論的這種情形不同,前文討論的不法侵害是現實發生中或者必然發生的,不僅沒有結束,還有可能長期存在。因此,某乙防衛行為與假想防衛、事後防衛有著本質的區別。


結語

同性伴侶問題在東亞社會價值觀中處於邊緣地位,傳統的社會意識對這種關係持否定的態度,尤其是男男之間的同性伴侶關係更是處於被廣泛社會大眾詬病。根據歐美國家的研究,同性伴侶問題其實更多的是一種醫學問題,也即男男同性伴侶中選擇扮演女性角色的一方存在著基因表達上的變異;同理,女女同性伴侶中選擇扮演男性角色的一方也存在這種類似的基因表達變異。這種變異,是生而有之的,在胎兒期無法檢測,也不是能夠後天選擇或者改變的。東亞社會中的同性伴侶尤其需要面對更多的傳統、倫理、道德枷鎖,進而導致同性伴侶的各項權利無法得到有力保護,這也是前文所述某甲能夠迫使某乙同意維持同性伴侶關係的社會因素之一。

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進步,東亞社會對同性伴侶的問題有所開放(臺灣已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但筆者認為這種開放、保護在我國還是十分欠缺,突出表現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表達上,該條仍然沿用了傳統的對女性的自決權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男性的自決權的保護,這無疑是一種立法缺陷。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刑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從本文討論的情形來看,刑法在保護男性的自決權方面並沒有做到法律意義上的普遍平等。強姦罪保護對象限定於婦女,對保護男男同性伴侶中的女性角色扮演者及男童都極為不利,存在巨大的保護空白,事實上是給了實施男男同性性侵犯罪的犯罪分子某種變相保護。這一問題,同樣在保護女女同性伴侶問題上一樣存在,即若女女同性伴侶關係中扮演男性角色的一方迫使扮演女性角色一方發生性行為,如果僅以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顯然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保護力度存在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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