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恩愛,為何丈夫去世卻一分不留給妻子,真相驚人了?

夫妻恩愛,為何丈夫去世卻一分不留給妻子,真相驚人了?

今天有網友向小編諮詢了這樣一件事,以下均為化名。浙江的菜花和張三結婚5年有餘,夫妻恩愛,婚後生有一對雙胞胎女兒,今年4歲。2019年的時候丈夫被診斷為腸癌,經治癒無效,於2019年8月9日離世。張三早年在外出海,有婚前財產100多萬,看病花了將近40萬。當家人將張三安葬後,妻子說商量商量怎麼處置丈夫的遺產時,婆婆拿出了委託書。委託書是打印的,上面有委託人張三、受託人張三妹妹的簽字,委託書大概內容就是張三趁著自己意識清醒的時候立遺囑,他決定將自己的婚前財產40萬現金委託給妹妹管理,以其名義存入銀行定期,到兩個女兒20歲時給他們,如果自己就醫需用錢或是女兒急用錢,其應當及時準備。時間2019年8於1日,見證人:李某1(張某母親),李某2(張三舅舅),張某(張三姑姑)等。而妻子對此毫不知情,她認為不是丈夫的真實意思,丈夫去世後自己要獨立撫養兩個女兒長大,丈夫不會這麼狠心地對自己。於是她找到了小編,下面小編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法律知識對本案進行分析。

夫妻恩愛,為何丈夫去世卻一分不留給妻子,真相驚人了?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的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本案屬於有遺囑的情況,那麼是否就要按照遺囑繼承呢?這就涉及到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們來看本案的遺囑是否真實、合法?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合法有效的遺囑需要符合如下幾個要件,即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形式合法,不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主體合法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很顯然,本案中的張三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委託書內容是否符合張三的真實意思表示。所謂真實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與內心的效果意思一致,那麼本案中打印的內容是否屬於張三的意思表示,是值得懷疑的。委託書簽訂的時間是8月1日,距離張三去世僅有7天,那時張三神志是否真的清醒?小編認為應當結合張三的病例來看,其臨終時候的意志和行為狀態是否正常?根據張三的委託書,4歲的女兒只有在有急用時才可以啟動,那麼孩子從4歲到20歲的生活、教育費用怎麼辦?又如何衡量這個急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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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遺囑的形式。遺囑的形式有如下幾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那麼本案中的遺囑屬於哪種形式呢?小編認為其偏向於代書遺囑,所謂的代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不會或不能書寫遺囑,由他人按照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書寫遺囑。合法的代書遺囑須符合法定條件:(1)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2)註明年月日;(3)並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利害關係人不能作為作為見證人。本案中沒有寫代書人是誰,此外根據委託書的內容,從中受益的包括張三的妹妹、兩個女兒,但是見證人全是其親戚,很難說沒有利害關係。據當事人陳述在與其中一位見證人聊天時,該見證人親口承認不在現場,這就更讓人懷疑該遺囑的真實性。綜上,從形式上來看該委託書完全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要求。

第四,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本案中兩個雙胞胎女兒是沒有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張三的遺囑是否為其保留了份額也是存疑的,畢竟遺囑內容是到20歲才能用,那麼此前的生活來源怎麼辦?

最後講一下菜花如何維權?小編認為首先要確認該遺囑無效,然後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麼被繼承人的40萬個人財產應當按照份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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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關於該案例的一些基礎法律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有相同情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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