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養育兒子14年發現竟非自己親生,怒告妻子賠償精神損失費

男子養育兒子 14 年竟非自己親生,親子鑑定成壓垮婚姻的最後一根稻草。

近日,邵東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引廣泛關注。


男子養育兒子14年發現竟非自己親生,怒告妻子賠償精神損失費


案情介紹:原告李某與被告姜某因網聊相識,並於 2006 年 5 月同居,同年 12 月李某生下小姜。李某懷孕僅 7 月有餘就生產,姜某雖有懷疑,但被李某告知小姜為早產兒後便沒再深究。之後近 14 年,姜某一直將小姜視如己出、盡心撫養。

2016 年 12 月,李某向邵東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查發現,夫妻雙方有感情基礎,且男方不願離婚,經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後二人持續分居 4 年,2020 年 1 月 9 日,李某再次向邵東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


男子養育兒子14年發現竟非自己親生,怒告妻子賠償精神損失費


該院受理後,於近日開庭審理。審理期間,姜某因多次聽周圍鄰居講小姜與自己長得不像,又回想起小姜的出生時間提前,遂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經鑑定,姜某非小姜的生物學父親。至此,姜某受到強烈打擊,認為李某對婚姻的不忠行為,嚴重傷害了自己的感情,要求李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返還撫養費。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被告姜某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小姜與姜某無血親關係,由於李某的隱瞞,二人也沒有形成繼父子關係,故姜某對小姜無撫養義務。因李某特意隱瞞致姜某錯誤傾注父愛,給姜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男子養育兒子14年發現竟非自己親生,怒告妻子賠償精神損失費


綜上所訴,邵東法院依法判決:

一、准許原告李某與被告姜某離婚;

二、原告李某撫養小姜並承擔撫養費;

三、原告李某返還被告姜某撫養費 9 萬元;四、原告李某賠償被告姜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1 萬元。

離婚時或離婚後發現撫育子女為非親生子女,主要可能引發以下幾點法律問題:

一、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已支出的孩子撫養費的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贈與子女財產後的撤銷贈與。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四、親子鑑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