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一刀未剪的《泰坦尼克号》,为什么是艺术,而不是淫秽色情

《泰坦尼克号》这部电影几乎家喻户晓,该片于1997年12月19日在美国上映,1998年4月3日即在中国在内地上映,2012年4月10日以3D版在中国内地重映。在世界和中国影史上都创造了无数个奇迹,该片是历史上首部电脑特技制作大商业片,横扫奥斯卡等电影大奖,开创了商业大片新的时代,在中国是第一部几乎与国外同步上映的西方商业片,第一部进入中学历史教材的西方电影,第一部两次公映并均取得巨大成功的电影,90年代就能取得3.6亿巨大票房并占据中国内地票房第一名达11年之久,怎么形容它的成功都不为过。


曾经一刀未剪的《泰坦尼克号》,为什么是艺术,而不是淫秽色情


当然,对于和笔者@象牙山伯爵一样,当年青春懵懂的80后来说,《泰坦尼克号》最让人难忘的,无疑是曾经一刀未剪的冲击和震撼。

而在重映的2012年,《泰坦尼克号》又因为其对于部分镜头的删减而引发热议。


曾经一刀未剪的《泰坦尼克号》,为什么是艺术,而不是淫秽色情


今天@象牙山伯爵想和大家探讨的是,从法律角度看《泰坦尼克号》那些争议镜头是艺术还是淫秽色情呢?

我国对于淫秽色情的定义,最为权威的是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规定:

1、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2、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3、包括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这是我们对于淫秽色情的最初也是最为基本的定义。其后伴随着我国法律完善,特别是是互联网的兴趣,虽然也出台了一系统法律、法规,但是关于淫秽的判断标准,一直没有突破这个定义,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或者细化。

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的关于互联网、电信业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里都可找到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依据。刑法第363条至367条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认为是: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相较而言,西方等国家对于淫秽色情的标准,把暴露哪些肉体、某些未成年人行为等具体行为内容通过例举的方式,定义为淫秽,认定为违法,或者是影视节目分级的依据。我国通过笼统的定义和认定标准,通过正面定义的简单描述,和“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反向排除,虽然在实际中判断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争议。但是这种定义,也让我们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给予行政许可部门、法律执行部门、司法部门更大的主观判断和自由心证的空间。也让一些打擦边球的一些影视、直播等行为,更加广泛地受到了限制和打击。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也许这种更模糊,操作空间更大的法律规定,更加符合我们国情。


曾经一刀未剪的《泰坦尼克号》,为什么是艺术,而不是淫秽色情


当然,具体到《泰坦尼克号》这部影片,其艺术性无疑是得到了充分肯定的。

1998年春天,我国时任的最高领导人参加了一次特殊的放映活动,观看的是轰动一时的电影《泰坦尼克号》。《泰坦尼克号》得到了其很高的评价,并借此机会进行了如何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一番著名讲话:“你们绝不要以为资本主义国家就没思想教育。《泰坦尼克号》讲到了财富与爱情、富人与穷人的关系,生动地表现了人们在面对灾难时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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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影片上映海报


在这番对《泰坦尼克号》热情洋溢的评论之后,这部奥斯卡获奖影片,才可以一刀不剪,并且以英文原声加中文字幕的形式,在全国人民面前公映。其公映时,全国的学校、单位组织收看一部爱情商业片,是之前所绝无仅有的。更为令人津津乐道的是,其在民间更是掀起了收看电影的热潮,当时这部电影票价昂贵且一票难求,但是很多少男少女仍然花费不多的零用钱,反复多次进入电影院三刷四刷,成为了70后甚至80后的群体回忆。之所以可以说《泰坦尼克号》是艺术而不是淫秽作品,可以从观影反映看出来。其争议镜头当然引起热议,但是收看该影片的并不是猥琐的油腻大叔,而是覆盖了全社会各个阶层、年龄段和性别,其争议镜头虽然会带来少许尴尬,但是震撼的场景和真挚的感情,才是它俘获一个时代世界人民和全体国人的真正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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