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多年后,让对方补写了借条,他却要不回借款了!

“真实案例,谈钱伤感情,那要看跟谁谈!”

王强和李军是亲姨兄弟,2010年,王强在镇上包了一个小工地,收入还算不错,表弟李军学过几年摄影,想在镇上开一家照相馆,资金不足,就找表哥王强借,王强也比较豪爽,把刚要到的工程款15万元现金给了李军,碍于亲情,王强也没让李军打借条,李军千恩万谢,并声称两年内一定还。

3年后,也就是2013年,王强因为属于个人承包,没有资质,干不下去了,收入也一下子陷入困境,就找到表弟李军,王强多次欲言又止,最后实在没办法问了何时还款,李军听后先是不高兴,接着说“我现在也没钱,等我有了一定给你”,王强也没办法,最后弱弱的说了一句“你能给我打个借条吗?亲兄弟明算账嘛”,李军一听,不但不理解王强,反而立马拍桌子,反唇相讥,大喊道“不就是那点钱吗?我又不是不承认借过你的钱,你是不是看我开店赔了,就落井下石啊,你还算个啥亲戚,不就是写借条吗?我给你写个”。就这样,李军给王强写了个借条,“借条,2010年7月3号,我借了王强现金15万元,尽快还。李军,2013年3月23号”。

借款多年后,让对方补写了借条,他却要不回借款了!

王强看到李军这个态度,既后悔当时借给他钱,也感叹人心的变化,最后怕再继续要钱,连亲戚也做不成了。于是要钱的事一拖拖到2019年,李军人也去外地多年了,王强也联系不到他。通过打听,李军在外面混的还不错,于是怒火中烧的王强一纸诉状将李军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军还钱。

借款多年后,让对方补写了借条,他却要不回借款了!

2019年,法院审理该民间借贷案,李军本人未到庭,委托律师出庭,庭上王强痛陈表弟李军的“不仗义”,自己当年为了他,还还少揽了不少活儿,现在表弟居然“恩将仇报”,感叹“兄弟难当”。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当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但王强2013年让李军出具借条的做法,就是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已经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从这个时候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王强一直到2019年才起诉索要借款,这中间已经过了6年,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最后法院以此驳回了王强的诉讼请求,王强败诉,一分钱也没要到。

借款多年后,让对方补写了借条,他却要不回借款了!

这个案件不免让人唏嘘,可能这样的结局是个“悲剧”,不符合中国老百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理念和价值观,但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王强这样的人,现实中绝不止一例。“欠钱的像爷爷,要钱的成孙子”这种情况,过于普遍,所以大家还是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留个心眼,免得最后人财两空。

借款多年后,让对方补写了借条,他却要不回借款了!

当然,面对这样的事情,就真的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办法是有的,民间借贷中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三年内主张过,诉讼时效就会中断,然后重新计算三年,当然主张权利时,要留下证据,比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如果一直没有主张,的确过了诉讼时效,原则上是失去了胜诉的机会,但并非无计可施,根据《民法总则》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此时不要贸然起诉,要通过找对方协商,对方一般情况不会不承认没借过钱,主要是问问对方准备什么时候还,只要对方说出同意还钱,“封印”的诉讼时效又被激活了,这时就可以起诉索要还款了,协商过程记得录音取证,这是最关键的,不知道如何操作的,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另外,借条内容要明确具体,自己也要及时主张,“法律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但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尤其是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声明:根据真实案例编写,文中人物皆为化名,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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