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立法的一些思考、建議

房地產稅已經沸沸揚揚討論了好多年,政府和民間都熱情參與,但法學界和稅務專業機構聲音很小,所以大家看到的只是熱鬧,背後的真相仍然是霧裡看花。

最近財政部長肖捷表示“要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實施,對工商業房地產和個人住房按照評估值徵收房地產稅,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負擔,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房地產稅制度”,看來房地產稅的開徵已勢不可擋,但其中一些基本的理論問題仍需慎重考慮。

從目前官方大多數的表達來看,房地產稅應當是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併的一種綜合性的靜態財產稅。根據財產稅的一般原理,納稅人應為財產的所有權人,而我國的土地主要為國家或集體所有,理論上講,國家和集體才是房地產稅的納稅人。國有土地的受讓人或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基本上都屬於土地的承租人,因此要房產所有權人承擔土地所有人的納稅義務,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的障礙。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否應納入房地產稅當中?基於國有土地的出讓性質,出讓金實質上是不足70年的租金,但按照目前的稅制,受讓人交納了出讓金即租金後還要每年交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性質就是另外一種租金,如果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徵收,那就意味著同一塊土地要向國家交兩次租金,屬於重複徵稅,可以採用吸收合併的方式避免。

房地產稅立法的一些思考、建議

我們國家目前已開徵房產稅,根據房產稅的計稅原理,以房產的原值為計稅基礎。房產原值指的是購買時的全部價款及相關稅費,由於開發商把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全部作為成本分攤到房款中,因此房產的原值是包括土地的價款的,土地的使用面積隨著房款分攤給了購房者,以原值計算的房產稅就必然包含相應土地承擔的房產稅金。從這個意義上講,房產稅與將要新設的房地產稅有異曲同工之處,有沒有必要另起爐灶再弄一個房地產稅出來?而且從上海、重慶等地實施的房產稅來看,如果這種模式就是房地產稅的雛形,似乎將現有的房產稅稍加修改換個名稱即可。

此外,房地產稅徵收的目的也不很明確,是擴大稅源、抑制房價、地價還是有其它的考量?每一個不同的目的都對應著一個基礎,即徵稅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目前財政收入還是比較穩定的,以擴大稅源為目的應當沒有群眾基礎。抑制房價、地價確實是當下民眾的心願,但將此短期的目的作為開徵新稅的理由似乎太不嚴肅。公眾和政府對此也並未達成共識。從目前討論的情況來看,筆者認為房地產稅應當是在原房產稅的基礎上稅種的綜合性合併重組,目的也可能是多重的,既擴大稅源,也兼顧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但從財政部長的表述“適當降低建設、交易環節稅費負擔”來看,似乎並無取消某些稅種的意思。

每個人都可以對房地產稅提出自己的質疑和建議,這是公民的權利。希望大家積極參與房地產稅的立法討論,讓稅收法制、法治中國更加進步、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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