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未經同意自動續保扣費,投保人“被套路”了怎麼辦?

基本情況:

2019年1月15日,胡女士在某寶的線上保險平臺辦理了一款醫療險產品,由胡女士通過網絡支付的方式交納了保費。今年3月份胡女士突然發現保險公司在沒有徵得她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從她的銀行卡中划走了保險金1340元。這讓胡女士感到十分氣憤,於是她向保險公司進行了投訴。保險公司認為可以退保,但只能退還100多元的費用。胡女士因此向保險監管部門投訴,指控該保險公司在未經她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扣取續保保費。

保險公司未經同意自動續保扣費,投保人“被套路”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

近幾年購買了一年的保險,結果每年都被強行從銀行卡自動扣款續保,投保人“上當受騙”的報道屢見不鮮。胡女士的遭遇就是又一起典型案例。本案爭論的焦點在於保險公司未經投保人同意是否能扣除續期保險費,開律師對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如下分析:

(一)訂立保險合同的自願原則

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保險合同的訂立應遵循自願原則。對投保人來說,自願簽訂保險合同實質上就是自願投保,其內容包括:是否投保、是否續保以及投保的險種等,都應由投保人自主選擇。《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因此現行法律已就保險合同訂立應遵循的自願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保險實務中,保險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制定,這就意味著保險消費者對於保險合同的內容並不能像訂立其他合同一樣有充分的協商和選擇機會,只能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如選擇接受,只能是概括接受,不能對其中的某些內容進行變更或修改。在此情形下,作為提供保險條款或保險產品的一方,保險公司更應該充分保障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的自主選擇權,而不應該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迫他人投保。

未經投保人再次明確同意續保,保險公司就從銀行賬戶扣費違反了投保自願原則,不僅侵害了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保險業的社會形象,投保人有權要求退回保費。

(二)“續保”的性質認定

“續保”是一個保險概念。續保是保險合同即將期滿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申請,要求延長該保險合同的期限或重新辦理保險手續的行為。在保險實務中,一般由保險公司於原保險合同期滿前通知投保人,並與投保人進行協商,投保人接受以原條款和費率投保並確認的,保險公司以承保通知書(或簽發新保單)的形式予以“續保”。

從上述意義上講,“續保”法律上的含義應是保險合同的重新訂立,這種新訂立的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從性質上是兩份完全不同的合同。新合同與原合同即使適用的費率及條款相同,也可以理解為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協商已將原條款和費率納入新的合同中,它從本質上還是一份獨立的新合同。

(三)自動續保條款的提示義務

目前大量保險合同中都“隱藏”著這樣的條款:“投保人在消費期滿日的10天前,未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做不續保的通知,且在消費期滿日後10天前交足下一期的保險費視為本合同自動續保。”

保險法第十七條明確說明:“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即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但在本案中,保險公司並未主動或明確提示胡女士自動續保條款的存在和法律後果。

保險公司未經同意自動續保扣費,投保人“被套路”了怎麼辦?

案例點評:

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上看,保險公司在合同中預設了自動續保條款本無可厚非,只要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也可以接受。但投保時銷售人員或網絡平臺並無明確解釋說明和特別提示,同時保險公司在扣款之前也不告知投保人就令人十分難以接受。否則,如果消費者並無繼續參保的需求,卻又不知道自己購買的產品中含有自動續保條款,就會導致“被續保”,既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也使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產生不滿情緒。

這方面是有明文法規可循的,參照銀保監會《關於促進壽險公司電話營銷業務規範發展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通過電話銷售產品不能未經投保人同意就自動續保、不能未經持卡人書面同意扣取保費、也不能以銀行身份電話銷售保險。另外銀保監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開發的賦予投保人自動續保、自動墊交等選擇權的保險,應當在投保單中載明並由投保人自行選擇是否勾選;通過電話銷售的,應當取得投保人明確的答覆,並在保險合同中予以明確。”所以,“自動續保”雖說是保險合同條款的一種,但那種不透明的“自動續保”條款還是少設為好,因為說到底,此類糾紛的實質還是銷售誤導在作祟。儘管我們可以理解,保費收入是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根基,但若不從小處著手,解決誤導糾紛,久而久之只會使消費者失去信心,影響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

保險公司未經同意自動續保扣費,投保人“被套路”了怎麼辦?

律師建議:

1、投保時最好使用專門的扣款卡

買保險用的銀行卡最好不選工資卡,信用卡很容易被自動扣費。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開律師建議辦理一張專門支付保險費的銀行卡,因為在自動續保期間,綁定賬戶上沒有錢,保險公司過了繳費寬限期仍未扣款成功,保單會自動終止。

2、仔細閱讀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合同往往字數多,語言晦澀難懂。這時候,針對一些重點條款或關係的事項要仔細詢問保險公司服務人員,尤其對有沒有自動續保的約定要重點關注。

3、切莫輕信銷售人員口頭承諾

對於保險產品要結合自身需求評估判斷是否需要購買,切勿片面聽信銷售人員口頭推薦或承諾。對於銷售人員作出的與保險產品條款不一致的說明和承諾,消費者應當要求其納入“雙錄”或採取書面聲明等其它方式加以固化。

4、向保險監管機構舉報

保險消費者可以直接撥打“12378”保險消費維權投訴熱線進行維權。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網站設有信訪投訴欄目,保險消費者可以在信訪投訴欄目中投訴。保險消費者想要投訴還可以採取面談的方式,保險消費者應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同時,各保監局每月開展保險監管機構領導與消費者“面對面”的局長接待日活動,具體情況可在各派出機構官方網站查詢預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如果與保險公司協商不成,或者保監會協調不成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件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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