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國科: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問題

何國科: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問題

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問題

法定代表人是幹什麼的?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對內處於社會組織管理核心的地位,對外代表社會組織,以社會組織的名義對外實施行為是社會組織的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後果由社會組織承擔。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嗎?

不一樣。法定代表人是個人,而法人則是組織,像公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個人,是法人單獨授權行使某項具體職責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的,行使職權不需要法人授權,而法人代表沒有民政部門登記,需要法人另行授權,超出授權範圍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需要跟社會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定代表人與社會組織之間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可以不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法定代表人從社會組織領取工資,同時也存在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

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社會組織沒有蓋章,合同有效嗎?

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在社會組織的業務範圍內,在職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

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僅有公司蓋章,合同有效嗎?

有效。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司蓋章不需要同時具備,有其一即可。

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擅自訂立合同,對社會組織有效嗎?

《合同法》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據此,除非合同相對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否則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長、會長不是同一個人權利義務怎麼約定?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理事長是法定代表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並沒有規定理事長、會長是法定代表人,所以會出現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長、會長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那麼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長、會長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應當在社會組織章程當中予以明確。

一人能否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3條 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兩個以上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並無相關限制,所以社會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可以擔任兩個以上社會服務機構或者一個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作者 | 何國科

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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