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7566万元进项税额得以抵扣​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被列为异常凭证的7566万元进项税额得以抵扣”,到底是什么情况呢?我们来看看~


被列为异常凭证的7566万元进项税额得以抵扣

远大控股(000626.SZ)2020年4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简称“远大生水”)经提供合同、资金、仓储物流等协查资料,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已于2020年 4 月 14 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前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凭证。远大生水所收到的上述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

远大控股曾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公告,“远大生水”2017年7月至9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7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因开票方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从而造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为远大生水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远大生水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与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签定了7份铝锭采购合同,共计采购铝锭2,689.53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2,508,111.04元;以及18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共计采购电解铜9,428.66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78,238,305.63元。”

公司还称,经自查、交易具有真实性,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起核实申请,如在年报日前认定为虚开,则损失计入2019年当期损益。“经公司自查,远大生水向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货物分别销售给98家下游客户。……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于真实意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不真实的情况。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如果税务部门在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前,认定远大生水取得的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而不得抵扣,则远大生水将75,664,009.38元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37,075,36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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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逆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7566万元进项税额得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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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一、前期涉税事项情况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 2019 年12 月 10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 号]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12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二、涉税事项进展

远大生水提供了合同、资金、仓储物流等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12月至 2020年3 月期间进行了核查。2020年 4 月 14 日,远大生水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 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事由: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解除通知。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异常凭证(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

三、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 号],远大生水所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按规定进行抵扣,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0〕1469 号]。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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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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