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清遠市黎某甲尋釁滋事、妨害作證、故意傷害、非法採礦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間,黎某甲為首,毛某某、駱某甲(未成年人)等6人為固定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廣東省清遠市陽山縣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當地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6年7月,黎某甲因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糾紛,遂糾集毛某某、駱某甲等人到李某某的燒臘店進行報復。黎某甲指使毛某某、駱某甲等人利用其事先準備的鐵通等工具撬開燒臘店鐵閘門,對店內物品進行打砸,並將燒臘店內的摩托車推到附近小河涌,造成財物損失價值人民幣5881.96元。事後,黎某甲為逃避法律制裁,要求駱某甲電話聯絡黎某乙和駱某乙,並讓三人提供身份證等資料。黎某甲在山莊宴請三人,指使三人到公安機關自首,並作三人實施打砸李某某燒臘店的假口供,以包庇其及其他同案犯。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駱某甲到陽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並作假口供包庇黎某甲及其他同案犯。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陽山縣人民檢察院經認真審查和引導補證後,認為黎某甲領導的犯罪組織,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同時增加認定黎某甲部分故意傷害犯罪事實。黎某甲為逃避法律責任,利用駱某甲心智不成熟、社會閱歷淺、法治意識淡薄的特點,指使未成年人錄假口供、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不僅妨害正常司法活動,而且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精準指控,增加認定了首要分子黎某甲的部分故意傷害犯罪事實,同時依法認定該犯罪組織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體現了依法從嚴打擊。


針對駱某甲實施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一方面通過庭審教育的方式,與援助律師共同開展法治教育。另一方面,通過與其家庭成員聯繫,深入分析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強調加強家庭教育和關心關愛,幫助其改過自新,重新迴歸社會。


2019年12月30日,陽山縣人民法院對黎某甲等七人作出判決,依法判處黎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弱、辨別能力低、易於控制指揮的特點,常常有意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加入黑惡勢力,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未成年人被利用參與黑惡勢力犯罪的,應當重在切斷“毒源”,防止低齡未成年人“積小惡成大患”。


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利用刑法第十七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有意將未成年人作為黑惡勢力的發展對象,以此規避刑事處罰。成年犯罪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特點,夥同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並在犯罪後為逃避法律責任,指使未成年人作偽證、頂罪,包庇其他成年人的犯罪事實,行為惡劣,應當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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