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情】

  2017年9月,代某(車主)駕駛貨車與吳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乘車人羅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由代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肇事貨車掛靠在被告A公司名下經營,該車在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50萬元,未購買不計免賠)。案涉商業保險免責條款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免賠。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代某的從業資格證為假證,依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三者險保險範圍內不予賠償。

  【分歧】

  法院受理本案後,對於應當如何裁判,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駕駛人從業資格證屬於客貨運輸管理的行政範疇,無從業資格證也不必然導致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增加。B保險公司據以主張其免責的內容屬於指向不明的格式條款,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應判決B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從業資格證應當認定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人員要求的必備證書。B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B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駕駛人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能否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免賠。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1.取得運輸從業資格證屬於客貨運輸法人及駕駛人明知範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製度。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本案中,被保險車輛為經營性貨車,其投保的是營業用車保險。代某不具備運輸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對其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給予否定性、禁止性評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對於專門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法人及其駕駛人,理應明知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必須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從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2.約定駕駛人無運輸從業資格證免責條款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及法律的禁止性,免責條款即具有法律效力。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由此可見,在未免除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為保險人明確設定的義務,也未排除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時,保險公司可將違反相應保險具體要求,作為免責事由訂入免責條款。案涉格式條款內容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且保險公司以現行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理賠的免責事由,並未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故其應當合法有效。

  3.保險免責條款必須盡到法律規定的提示告知義務。按照免責事由將保險免責條款通常分為三類:一是原因免責,即當保險事故系某些特定原因導致時,保險人方可免責;二是狀態免責,即保險事故發生時只要被保險人處於某種特定危險狀態下,保險人即可免責;三是事故形態免責,即由某些特定形態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以免責。案涉條款屬於狀態免責。從狀態的原理分析,在保險人盡到告知義務的前提下,不應一概以免責事由與保險事故發生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為標準來認定免責條款的效力。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險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即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需對格式條款採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醒目的標識,以區別於其他條款內容;或在首部或尾部設置“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投保人聲明欄目等。本案中,B保險公司已將免責條款以黑體加粗,且“投保人聲明”處有投保人蓋章,投保聲明處載明“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可認定B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依法有效。

  綜上,代某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營運貨車的從業資格,符合保險合同關於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不承擔賠付責任的約定,該部分損失應由車主自行承擔。

  (作者單位: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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