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紀答疑」對黨員實施違紀行為所獲得的非物質利益如何處理?

老紀答疑——紀律審查那些事之一百九十九

「老紀答疑」對黨員實施違紀行為所獲得的非物質利益如何處理?

對黨員實施違紀行為所獲得的非物質利益如何處理?

小疑:某黨員幹部向其領導行賄買官,後來如願以償;某研究人員(中共黨員)弄虛作假,獲得了高級職稱。他們的行為均被認定為違紀行為,受到了紀律的追究。那麼,他們因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是否也應當取消?

老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根據以上規定,具體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如下:

(1)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根據查清的違紀事實,向有糾正權力的組織、部門、單位提出糾正被調查處理人違紀行為所獲得的非物質利益的建議;或者視情呈報上級紀檢機關,由上級紀檢機關提出上述建議。

(2)有糾正權力的組織、部門、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對被調查處理人違紀行為所獲得的非物質利益予以糾正,並通報紀檢部門。

(3)糾正的非物質利益必須是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與違紀行為沒有直接關係的非物質利益不應當予以更改或者取消。

(4)糾正違紀行為所獲得的非物質利益必須按照規定進行,遵循規定的程序,辦理完備的手續,並給予被調查處理人申辯的機會和告知不服糾正決定的申訴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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