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囚徒難題與認罪認罰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囚犯難題”是一個極為有名的經濟學模型,解釋了何以短視地以利益為目標將導致對大家都不利的結局。筆者認為,我們還可以從法律的意義上理解“囚犯難題”,也可以應用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

“囚犯難題”講得是兩個囚犯的故事。有一個富人在家中被殺,財產被盜。警察抓獲了甲乙兩名犯罪嫌疑人,人贓俱獲,但他們否認了殺人的事實。於是警察將甲乙隔離審訊,並對他們說,因為你們偷盜證據確鑿,將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如果拒不承認殺人而被另一方供認,則將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主動坦白殺人將數罪併罰10年。此時如果檢舉對方,且對方拒不承認的話,則立功無罪釋放。試問這種情況下,甲乙兩人將會如何選擇?

對於甲乙來說,最佳的結果是兩人都否認殺人,最多因盜竊獲刑一年。但是他們兩人都無法保證對方不會出賣自己,自己將被從重判處無期徒刑以上重刑,對方反而無罪釋放。如果甲承認殺人,最多獲刑十年,恰巧乙不承認殺人,甲還能獲得無罪釋放的好結果。對於乙來說,也是一樣的,承認殺人,總比不承認殺人風險較小,更為划算。面對這樣的困境,甲乙可能都會選擇承認殺人,各判十年。雙方異口同聲否認殺人,都各判一年的結果將不會出現。

對於這樣一個兩難選擇,無關乎甲乙是否真的殺了人,哪怕他們沒有殺人,很可能也會作出對殺人部分有罪的供述。“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政策大家一定耳熟能詳,它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坦白從寬可以誘供,抗拒從嚴可以精神逼供,所以民間流傳一段話,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近兩年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坦白從寬落在實處,對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認罪認罰的,自願簽寫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了法律確定性保障。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運行兩年了,僅以筆者作為親歷者的觀察發現,運行情況不容樂觀,大多數嫌疑人、被告人並非自願認罪認罰簽寫具結書;選擇認罪認罰後,量刑並不合理和均衡;做了認罪認罰後,無形中降低了檢察機關舉證責任和法院判決的證明標準,很可能會造成冤假錯案;檢察機關有時會以認罪認罰“要挾”嫌疑人、被告人做認罪認罰,否則會加重處罰;簡化庭審程序,公訴機關恃強凌弱,無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認罪認罰作出以及精準量刑綁架法院和二審法院,等等。

筆者親辦的一件組織賣淫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提審當事人勸其做認罪認罰,因為量刑建議較高,無法接受就不同意做,檢察官惱羞成怒地離開,隨後提級到市檢察院,市檢察院經審查達不到無期徒刑的標準就又打道回府,又將協助組織賣淫變更罪名組織賣淫起訴。開庭當天,檢察院對認罪認罰胸有成竹,對列隊站著的所有被告人聲稱做認罪認罰,面向將來決定他們命運的合議庭的法官,足以對各被告人形成心理壓制,被告人不同意做,將可能導致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所以全體被告人也就不得不接受了。在法庭上,做過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就跟戴上緊箍咒一樣,只要被告人稍加對事實提出異議,緊箍咒就緊一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有律師在場見證,保證被告人認罪認罰簽寫具結書是自願的,但不能據此認為律師認為被告人有罪,律師還是可以做獨立的無罪辯護的。但實踐中,筆者就遇到過,公訴人未經通知律師到場,就讓當事人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再讓律師補簽名。雖然明確了量刑幅度,但當事人內心是抗拒的,無法從中獲得真正的寬大處理,做與不做,相差無幾,不如無罪搏一搏更為划算。

最近筆者代理的一件盜竊案件,橫看豎看都不構犯罪,堅決無罪辯護,檢察機關當庭量刑建議四年。當事人也堅稱自己很冤,又擔心害怕坐牢,一邊無罪辯護,一邊想著緩刑,內心極為矛盾,雖然律師可以百分百地堅信是無罪的,但有時無罪案件並不產生於此時此地,又不能拿著當事人的利益冒險,更多會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在一些模稜兩可的案件,大多數被告人都選擇了認罪求緩刑,律師孤獨地做著無罪辯護,效果堪憂。

認罪認罰確實是分化瓦解共同犯罪的有效工具,在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選擇認罪認罰,可能獲得相對從輕的處罰,堅持無罪辯護的被告人可能會冒著極大風險,甚至無罪辯護都是徒勞的。筆者曾代理一起輪姦的案件,原本是一起無罪案件,三名被告人中的兩名在庭前認罪,法庭上依然態度上表示認罪,在供述事實時又否認強姦,最終案件結果,認罪的兩名被告人判了10年,未做認罪的被告人判了11年。後來得知,他們的律師告訴家屬認罪的話判兩三年,認罪的兩名被告人家屬驚呼上當。

“囚犯難題”中涉及到兩個人,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可能會只涉及一個人,但他/她會面臨著兩種選擇,選擇認罪認罰可能會撿到便宜,也可能會喪失無罪釋放的機會,面對兩難選擇,處於強勢地位的檢察機關應當明確量刑建議,不可隨意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保證嫌疑人、被告人真實自願接受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可被告人因放棄選擇認罪認罰而加重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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