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是B單位的總經理助理,工作內容包括人事、會計還有招聘等。2019年08月10日,小A以“身體不好”為由向單位提出書面辭職,其後在2019年10月20日正式離職。
在她正式離職那天,B單位將小A的工資結清給她。本以為兩清了,卻不曾想,在 2019年的12月2日,小A去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B單位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B單位收到小A的仲裁申請書時笑了,這不是睜著眼睛說瞎話嘛,明明簽了勞動合同的,我去翻出來看你怎麼說。於是單位去翻了小A的勞動合同,結果發現就小A的勞動合同不見了!單位驚出一身冷汗,當初勞動合同全是放在小A那裡保管的,莫不是她在離職的時候順手牽羊拿走了?經過多番調查,單位確定確實是被拿走了!
仲裁開庭時,單位非常氣憤地說道,小A自己是總經理助理,她在離職的時候利用主管公司人事等職務便利,把勞動合同拿走了!
結果勞動仲裁委沒有支持單位的意見,而支持了小A的請求,要求單位支付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間近7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55860.58元!
單位不服提起了訴訟,結果法院的意見跟勞動仲裁委的一致。最後單位只能自認倒黴,極為不情願地將這筆錢支付給了小A!
以上改編自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0年6月23日剛判的一個案例(2020)粵0307民初7471號。
其實,現實中這種因為公司比較小,由一位員工兼任多個職位,特別是兼任人事時導致勞動合同被員工自己拿走,進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二倍工資差額的情況並不少見!現在員工作為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越來越高,而單位又因為公司比較小加上對員工的過度信賴,很容易疏忽合規用工問題,本案便是一個血淋淋的案例。
在此,廖律師想提醒各位老闆們,切莫過度相信員工,至少該單位自行保管的員工的勞動合同的原件還是應當自己保管或者找一位自己絕對信得過的人來進行保管 。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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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文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