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了“钱生钱”,十万现金变冥币……但这却是桩“盗窃”案?只因这个细节

今(21)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9800元,没收疑似百元假币等作案工具。

会“造钱”术?她信了取出十万给对方

去年7月,杨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冒用卢某身份证进行住宿登记,后在龙水镇重客隆广场跳舞结识了被害人田梅(化名),声称自己是“刘某”且会“造钱”术。在交往过程中,杨某向田梅演示“造钱”并获得田梅信任。

杨某对田梅谎称自己需要大量现金来“做钱”,田梅于9月下旬从邮政储蓄银行取出100000元现金,并带至酒店交与杨某。

回家发现真钱变冥币 立即报警

在“做钱”过程中,杨某支开田梅将真钱调包,且将调包后的钱用白布包裹,并告知田梅白布里就是正在做的钱,而后又用塑料袋将白布封好交给田梅提回家。

为掩人耳目,杨某还写了一张借款人为“刘某”的借条交于田梅,随即乘车返回老家,并以该款为赌资,打牌赌博直至案发。

田梅回家后一直无法联系杨某,一周后她打开包着钱的白布,发现除了表面有200元真币外,其余均为冥币,遂报警。杨某于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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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为啥是盗窃罪,不是诈骗罪

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盗窃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继而行为人取得财产,最终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在本案中,杨某虽实施了欺骗行为也使得被害人田梅产生错误认识,但田梅并未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将其财物拿给杨某作为“造钱”的模具使用,且被害人田梅始终没有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杨某将田梅支开秘密“调包”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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