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常識之十一

具有這10個方面負面行為的人員不能進"兩委"班子:

(1)被判處刑罰、現實表現不好的;

(2)欺壓群眾、橫行霸道、群眾反映強烈,涉及"村霸"村鬧、宗族惡勢力、黑惡勢力的;

(3)參加邪教組織,從事地下宗教活動,組織封建迷信活動的;

(4)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尚未超過有關任職限制期限,以及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立案調查處理的;

(5)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違法手段參選的;

(6)長期無理上訪或組織、蠱惑群眾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7)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眾中影響較壞的;

(9)原村(社區)幹部近3年內被責令辭職和民主評議連續兩次不稱職的;

(10)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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