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心聲:你以為離婚就不用還錢了嗎? | 案件速遞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上訴案,妻子在婚內向丈夫借錢並出具承諾書承諾個人歸還,離婚後妻子卻否認該筆借款的發生,丈夫無奈之下提起訴訟。上海一中院二審認定該情形為夫妻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後借款方應按照約定以其個人財產向出借方償付借款。


夫妻之間的“江湖”救急

李偉和孫檬二人在2007年2月12日登記結婚,雖膝下無子,但還是一起歷經了租房、買房、購車等人生大事。可惜的是,二人終究未能攜手白頭,從爭吵到分居,最終於2016年10月2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婚是離了,但夫妻生活多年累積下的財產卻總是說不清楚,二人再次鬧到不可開交,這其中就有一筆36萬元的婚內借款。李偉認為這是當時孫檬向案外人孟俊借款36萬元後,孫檬請求李偉替她歸還的,孫檬為此還給李偉出具了好幾份還款承諾書,現在離婚了,孫檬也應該按約定還給自己。可孫檬卻不這樣認為,她稱自己不存在欠案外人錢的問題,更沒有拿到過李偉的36萬元去還給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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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之下,李偉於2018年5月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孫檬歸還以借款名義騙取的本金36萬元並償付利息,並提交了借條、情況說明、承諾書、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來證明孫檬向自己借錢的事實。而孫檬則提交了案外人的情況說明,以證明孫檬確因父親生病需用錢而曾向李偉借款,李偉即與案外人串通逼孫檬寫了借條、情況說明等內容的字據,但孫檬實際只通過案外人拿到了5萬元,並非借條所指向的3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借款情況發生在2013年,此時雙方分居已有四年,李偉也一直表示因與孫檬在經濟問題上產生糾紛,故與孫檬產生矛盾,雙方為此分居並致夫妻關係破裂,而當時李偉再因孫檬的要求代孫檬先行歸還案外人借款36萬元,與李偉描述的雙方之間的矛盾關係不相符合。李偉只提供了孫檬的借條、李偉本人及其公司員工向案外人支付錢款的轉賬記錄,並未提供孫檬實際收到案外人借款的相關證明,不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因此一審法院對李偉的訴請不予支持。李偉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婚姻存續期間有財產約定

離婚後從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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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都離了,該如何證明自己在婚內確實替如今的前妻還了錢,一審的敗訴加重了李偉的苦悶。為了證明孫檬借款的真實情況,李偉在一審結束後苦苦搜尋,終於找到四份有力的新證據,分別是其公司職工夏某的情況說明及證人證言、警方接警記錄、房屋租賃合同。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李偉二審提供的上述證據與他在一審中提交的借條、孫檬自書、案外人孟俊簽字確認的承諾書、情況說明等證據互相印證,其證據效力可予認定,故可以認定李偉應孫檬的要求,代孫檬歸還了其所欠案外人的36萬元。而孫檬未提供證據證明、也未在訴訟中主張其向案外人借款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審認為李偉代孫檬還款的事實雖然發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雙方此時已分居多年且有經濟糾紛,孫檬亦多次出具承諾書,承諾要向李偉歸還,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意思表示真實,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

此外,李偉稱其代孫檬向案外人還款36萬元是受到了孫檬與案外人的欺詐,故還要求孫檬償付36萬元的利息。上海一中院認為,孫檬所出具的承諾書中並未表示要向李偉支付利息,且李偉對其主張的欺詐並未充分舉證予以證明,考慮到雖然雙方當時已經分居,但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也未曾約定過利息,故對李偉要求孫檬支付36萬元的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上海一中院改判孫檬向李偉償付36萬元借款。


法官說法

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兼本案審判長、主審法官郭海雲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原則,我國夫妻財產製形式有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婚姻法屬於私法範疇,雖然婚姻中的夫妻關係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但夫妻之間對於財產的處分本質上仍是合同性質,應當充分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夫妻雙方對雙方共有財產、一方個人財產進行了約定和確認的,應當優先於法定財產製適用的效力。因此在本案中,無論李偉用以歸還孫檬對外欠款的36萬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孫檬明確要向李偉歸還該代付的36萬元的情形下,經審查該意思表示真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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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用皆為化名)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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