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5月1日將施行 電子數據證據如何收集更靠譜?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智能手機的普及,人們日常的工作、學習、社交、消費、交易等活動,幾乎與互聯網密不可分,涉及網絡的糾紛日益增多,電子數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審判實踐中,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博客、微博、網頁、電子交易記錄等,打官司時,都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向法庭提供。

  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5月1日將施行,其中完善了電子數據範圍,明確了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電子數據證據如何收集更靠譜?網購過程中沒有很好地留存證據,如何尋找補救措施?司法實踐中哪些探索值得推廣?

  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呢?最高法修訂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電子數據的範圍進行了完善,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顏君概括說:“規定的第14條對於常見的電子數據進行了列舉,包括在網站中發佈的信息,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交易記錄,以及在網站上出現的音視頻等電子文件的信息。”

  依據規定,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都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

  如何判斷這些證據的效力?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分析:“如果電子數據是在正常的商業活動中形成和存儲的,相應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完整可靠,處在正常運行狀態,電子數據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臺記錄、保存提供的,一般來說,其真實的可能性較大。如果電子數據的內容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人民法院原則上會確認其真實性。”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網絡購物方式進一步普及。買的口罩、消毒液遲遲不到貨,賣家單方取消了訂單;本來搶到的第一名免單,賣家說不算數;買到的水果壞了一半……消費者如何證明自己與商家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如何證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宣傳頁面不符?顏君分析:“消費者往往需要提交訂單信息、商品詳情頁面,以及用戶註冊信息。如果涉及到商家在即時聊天頁面對消費者提出了特殊約定,或者進行了特殊承諾的,還需要提交相應的聊天記錄頁面。”

  法官提示,這些證據可以以手機截屏或者網絡截圖等方式提交。如果沒有留存好證據,怎麼辦?還可以在電子商務平臺調取。顏君表示:“根據電子商務法第31條的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所以遇到證據缺失的,當事人還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調取。”

  在網絡糾紛中,侵犯著作權糾紛佔有很高比例,相關的圖片、文章、視頻、影視劇,包括新出現的抖音等短視頻信息,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這些數據在網絡上容易被刪除、被篡改,網絡截圖、錄屏等證據也會被質疑,怎麼甄別證據真假?北京互聯網法院院長張雯說:“審理的11類涉互聯網案件是通過互聯網方式來進行審判的,電子數據、信息化證據是否真實是審判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也是容易被篡改的。正因為這樣,我們引入了區塊鏈技術,建立了一個區塊鏈聯盟鏈,叫‘天平鏈’,它解決的就是電子數據中間的可信問題。”

  “天平鏈”利用區塊鏈分步存儲、不易篡改的特點,通過接入存證應用節點,解決電子證據取證、存證、認證難題。在“天平鏈”應用節點上存儲的證據,一旦進入訴訟,北京互聯網法院電子訴訟平臺即可進行驗證,並將驗證結果直推法官。

  顏君表示:“提示大家,在存證的過程中,一定要按照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的操作規程,嚴格按照步驟取證。特別是對於取證的網絡環境,電腦環境的清潔性步驟等關鍵環節,一定要嚴格按照要求去履行,否則在訴訟中過程中可能引發對於證據真實性產生的質疑。”

  在常見的個人民間借貸糾紛中,法官提示當事人留存微信、QQ聊天記錄、網絡轉賬等電子數據證據,應當提供原件完整記錄,並收集短信、電話錄音、借條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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