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購房合同開發商能收訂金嗎,購房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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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麼,沒簽購房合同開發商能收訂金嗎,購房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網友諮詢:交了兩萬訂金沒簽購房合同,開發商不賣了,開發商要不要返還?

沒簽購房合同開發商能收訂金嗎,購房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北京市慧誠(成都)律師事務所粟力祥律師解答:

購房者沒有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者所支付的訂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粟力祥律師解析: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1989 年畢業於長沙理工大學,主任律師、高級合 夥人。2012 年獲得司法執業資格證並於 2013 年 6 月獲得律師執業證。曾就職於四川省內江市東 興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先後擔任公訴科檢察員、 公訴科科長、民行科科長,2019 年 2 月 19 日從四川法銳律師事務 所變更執業至北京市惠誠(成都)律師事務所。粟力祥律師擅長處理 各種債權債務及合同糾紛,對各類疑難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有特別的 辦法和心得,擔任過某國有大型金融擔保公司外聘律師,為該公司處 理催收案件 40 餘件。自從事法律工作以來,粟力祥律師深耕於金融 合同糾紛、民間借貸、公司業務,曾先後辦理民商事案件近 600 百 件,先後擔任了二十餘家企業及政府機構法律顧問,曾代理多起涉及 金融機構的金融合同糾紛。粟力祥律師在為法律服務對象提供法律服 務中始終堅持認真、負責、高效的辦案原則,同時運用自己深厚的法 律理論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為許多當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贏得了法律服務對象的高度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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