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烏一男子因會車時對方未關遠光燈,大打出手傷人被獲刑

尋烏一男子因一束遠光燈故意傷人被獲刑

尋烏一男子因會車時對方未關遠光燈,大打出手傷人被獲刑


4月20日,尋烏一男子因會車時對方未變燈而與他人矛盾,並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被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2019年11月27日晚2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車至尋烏縣長寧鎮“尋味莊園”附近路段會車時,以被害人劉某某未變光為由,雙方發生口角。離開後,被害人劉某某心生不滿,在尋烏縣長寧鎮“老地方”飯店十字路口路段處攔下被告人陳某某,雙方相互毆打,被告人陳某某因將被害人劉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劉某某腳受傷。經鑑定,被害人劉某某右內踝骨折撕脫性骨折,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後,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劉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劉某某的諒解。同時,陳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告人陳某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認罪,具有坦白情節,同時與被害人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賠償了被害人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且願意接受處罰等從輕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江西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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