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665萬餘元,才判六年?由河南省範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駐馬店市農信辦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某受賄案於2018年12月31日宣判。一審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六年。檢察機關以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畸輕為由依法提出抗訴。
2019年7月,河南省濮陽市中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張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由於該案的辦理釐清了省級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及其派出機構管理人員系國家工作人員的問題,為指導類案法律適用提供了成功樣本,在日前舉行的河南省檢察機關2019年度職務犯罪精品案件評審會上,專家評委們對該案的成功辦理給予高度評價,該案入選“十大精品案件”。
“提供貸款便利”是她為索賄埋下的伏筆
張某是有著博士學歷的副處級幹部。在尋常人印象中,有博士學歷的人應該是溫文儒雅的,可根據判決書披露的犯罪細節,張某索起賄來格外粗獷、毫不客氣。
2012年至2016年間,張某數次為王某名下多家公司提供貸款便利,而這一切也是張某為索賄埋下的伏筆。2015年6月,張某找到王某主動提出要給其公司投資,條件是半年後給予其同等數額的回報。鑑於此前在貸款方面曾得到過張某的幫助,王某隻好同意。同年6月13日,張某安排下屬許某違規從信用社貸款400萬元,以投資名義轉入王某實際控股的鄭州裕鴻商貿有限公司。到了同年12月,雙方約定的半年期限眼看要到了,張某便開口向王某索要本金和回報。王某分別在2015年12月9日和2016年2月4日給付張某共計800萬元。就這樣,張某空手套白狼,輕鬆獲得400萬元的高額回報。
2011年至2013年間,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蘇某名下的多家公司在貸款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7月29日,張某以給其丈夫購買轎車的名義向蘇某借款100萬元。2014年12月3日,又將該車以98萬元出售。然而,直至案發,張某仍未將這筆借款歸還蘇某。不僅如此,在舊債未還的情況下,2013年,張某又找蘇某報銷了6.2萬元個人花費。
衣食住行全由別人買單
2013年7月,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為李某尋找貸款主體公司、擔保公司、委託支付公司,幫助李某從駐馬店市遂平農村信用聯合社貸款1900萬元。李某為表示感謝,提出每月給張某18萬元好處費。張某欣然接受,並讓李某暫時代為保管這筆錢。2014年8月29日,張某讓李某從好處費中為其支付了在鄭州市某小區購買房產的貸款,總計70萬元。
2014年至2016年,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賴某的河南省某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駐馬店市某農貿開發有限公司和駐馬店市某置業有限公司提供貸款方面的幫助。為表示感謝,也為維持與張某的關係,賴某分別於2014年4月、2014年中秋節後和2015年春節前,送給張某面值為5000元的購物卡40張,共計20萬元。2014年5月,張某借賴某辦理貸款之機,將其丈夫曾某於2011年8月以40萬元購買的一輛轎車,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賴某,賴某心領神會地支付了張某50萬元。張某坦然地收下錢,並將剩餘的20萬元用作其女兒出國留學的費用。2014年夏天,張某借賴某的車去北京辦事,賴某在車上放了5萬元現金,張某也理直氣壯地當作盤纏花掉了。
2013年至2016年,張某多次為魏某經營的河南省遂平縣某實業公司、駐馬店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貸款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中秋節前、2015年春節前、2016年春節前三次收受魏某送的面值5000元的加油卡30張,共計15萬元;2013年春節前收受魏某送的面值5000元的購物卡20張,共計10萬;2015年12月、2016年3月、2016年5月,張某三次讓魏某給其報銷菸酒、餐飲之類發票,總計17萬元。
2012年8月,張某為李某經營的河南某機械鑄造有限公司在貸款方面提供幫助。2013年6月,李某為感謝張某,併為與張某搞好關係,趁張某在北京學習期間,送給張某一隻價值2.64萬元的“LV”手提包。
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後獲法院改判
2016年12月31日,經河南省檢察院指定管轄,濮陽市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涉嫌受賄案立案偵查。2017年3月20日偵查終結,案件交範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範縣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張某在任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駐馬店農信辦黨組成員、副主任期間,利用其主管貸款業務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6人賄賂共計665.8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提出對被告人處以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2018年12月31日,一審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年,違法所得665.84萬元予以追繳。
該案的犯罪事實並不複雜,可是對比檢察機關的指控和法院的判決,差異相當大。原因在於,檢察機關和法院對被告人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產生分歧。
什麼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我國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中國家機關、國有公司等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等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範縣檢察院認為,就本案而言,張某是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據此,範縣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有誤。2019年初,檢察機關就此案向濮陽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2019年3月6日,濮陽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檢察機關依法派員出席法庭。承辦檢察官出示河南省政府辦公廳出臺的《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社市級機構組建實施方案》、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檢組《關於農信社管理人員身份的說明》兩份書證,證明張某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019年7月,在紮實的證據和充分的論證面前,濮陽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撤銷對張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的一審判決,改判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劉立新 王天潤 趙亞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