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導致的違約,企業可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14489、19544、414、304,這是2020年2月2日最新的肺炎疫情數據。我想,很多人和我一樣,每天起床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去查詢這組數據,我們內心清楚這不是一組普通的數據,這一組數據的計量單位是人,就如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譚德賽(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所言:我們必須記住,這些是人,不是數字。

對於傳染病,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中甲類傳染病傳染性和危害性最高,包含兩種即鼠疫和霍亂,故而對於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也最為嚴厲。

雖然17年前發生的非典型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但鑑於17年前的非典型肺炎對我國造成的嚴重影響,《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應對其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本次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和17年前發生的非典型肺炎一樣,均是由冠狀病毒所導致並具有高傳染性。因此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1月20日發佈了2020年1號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面對爆發的疫情,目前除西藏地區外,其他各地區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已啟動了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隨著一級響應機制的啟動,各地陸續採取了包括關閉旅遊景點、停止娛樂場所營業、停止線下教育培訓機構開辦、交通管制、對人員流動進行管控測溫、對確診和疑似患病人員進行隔離等多項應急舉措。受延遲復工及交通管制影響,生產製造型企業無法及時生產、供貨發生違約成為現實性風險。本文就疫情之下,生產製造型企業如何避免違約減小損失進行探討。

一、受疫情影響,企業復工延遲,買賣合同履行受阻

現代社會的經濟運轉,靠的是企業及個人之間的相互關聯運作,其中一個環節的變動往往會給全局造成重大影響。

受疫情影響,在上海等地相繼發佈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後,北京市人民政府也在2020年1月31日發佈了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就除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的復工時間要求,相比於上海市要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北京市的通知則溫和許多開了方便之門:“確因工作需要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正常到單位上班的職工,各企業應當對其加強體溫檢測和健康防護,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做到防護工作全員覆蓋”。

對於非必須提供現場類型的業企業來講,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在家辦公完成響應的工作,我想北京市並未強制性規定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應該是考慮到改種情形,以儘可能的減少疫情對經濟的影響。

對從事生產製造的企業而言,生產製造工作多需現場完成,要從多方面來考慮復工的風險。一是,企業如果貿然提前復工生產製造,一旦發生疫情傳播將成為企業不能承受之重;二是,疫情之下,多地的長途客運停駛,生產製造企業的員工是否願意或能否到崗也是企業必須考慮的問題,以及員工到崗後能否正常安排工作和支付工資的問題;三是,企業即使生產完成,基於各地的交通管制現狀,貨物能否及時運輸也成為現實問題。以上多重原因的結合,必然致使諸多生產製造型企業無法按照原定的生產計劃來履行合同,而引發合同違約。

二、受疫情影響的買賣合同違約,企業可以不可抗力免除或降低違約責任

因受疫情影響,企業未能如期履行合同構成違約,並非企業方原因所導致,如果讓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於企業而言顯然不公平。對此我們認為,企業可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或降低因疫情產生違約責任。

依據我國《合同法》、《民法總則》之規定,因不可抗力發生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的免除責任。所謂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對於不可抗力的情形,現行法律並未進行列舉,在常見的合同中,通常會將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暴亂等作為不可抗力進行列舉。得益於近年來醫療水平的進步,整個社會對於疫情所會導致的違約並無過多關注,極少會將傳染病疫情列舉為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

在合同中未將傳染性疫情約定為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企業能否以本次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請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對此,我們認為,本次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情形,本次疫情發生後政府層面已經採取的多項應急舉措,已經對生產製造型企業的造成不能克服的實質性的影響,無法正常履行合同,應屬於不可抗力。應當根據本次疫情對合同履行的產生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受疫情影響所產生的違約責任。

必須說明的是,將本次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主張免除違約責任並不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合同,如前文提到的非必須提供現場類型的業企業,如在線教育服務企業、互聯網服務企業等,並不必然因本次疫情作為違約責任的免除事由,如確因本次疫情產生影響的,可以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是以減小損失。

三、主張不可抗力,需履行通知義務並提供證明

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的相對方,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通知合同相對方,其目的讓對方能夠儘快的採取措施進行彌補以減輕損失。

就提供證明,因本次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政府部門要求停產停工、交通管制、隔離等措施也是公知的,無需提供相應的證明。對於從事國際貿易或承包的企業,2020年1月30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已經發布通知,如因本次疫情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義務的,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曾經,我們希望假期能夠更長一點,這個春節,我們祈禱假期能夠如期結束。


王殿明律師簡介:


新型肺炎疫情導致的違約,企業可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王殿明律師

王殿明律師,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曾擔任北大方正集團法務經理,自2002年以來已結案件1033餘件,在民商事糾紛、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等領域具備豐富的經驗,帶領律師團隊堅持並執行“我們只會做精品!”的服務理念,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專業服務。

本文系王殿明律師原創,著作權歸王殿明律師所有,轉載請載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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