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判技巧系列一:唯一口徑原則

談判,也是種“說話的藝術”


本文是“韋恩談律法”的第46篇原創文章,

由團隊成員輪流寫作,本篇由周維能律師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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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起源

平日朋友和我聚會聊天,除了嘮些家長裡短、親友八卦,也時有問我一些對話的技巧,比如:

婚姻型:“我準備和他離婚,但我又想拿房子,我該怎麼和他談啊?”

繼承型:“我一直照顧爸媽到現在,前段日子我爸過世了,留有一筆存款,我想多分點遺產,我該怎麼和兄弟姐妹開這個口?”

債務型:“過兩天張三又要上門討債了,我手頭最多隻夠還一半錢,我該怎麼和他談啊?”

商務型:“A公司對我公司前景很看好,準備收購我的股權,但開價太低,我又不想錯失這次機會,我該怎麼抬價?”

我想和大家說的是,基於一些問題或者爭議產生的對話,實際也算是一種談判。

在大家眼裡,律師有兩樣東西必須精通,寫作和說話,會談判應該是律師必備的“嘴上功夫”。確實如此,大部分律師,多多少少肯定比普通人參與過更多的談判,無論是家事糾紛的談判,還是商事合作的談判。

我們律師的談判類型,沒有統一說法,屬於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有的律師“運籌帷幄”,

有的律師“驍勇善戰”,

有的律師“話裡藏刀”。

我好歹律師工作從業十年了,自己總結出一些實用的談判技巧,我準備用《律師談判技巧系列》的文章,每篇分享一個談判技巧。


談判技巧:唯一口徑原則

概念:我方參與談判的人員可以有多人,但是隻能有一人擁有談判話語權。

什麼叫談判話語權?分兩方面內容:

1.只有此人可以對談判內容做決定。

2.未經此人允許,我方其他人員不得表述我方觀點或回覆對方問題。

打個比方,A公司與B公司談判,A公司派了三個人參與談判,張三是此次A公司的談判代表,未經張三授意,A公司其他人員(包括未參加談判的人員)不得在談判桌上或者談判結束後私下表述A公司的談判觀點,更不能回答B公司的問題。

俗話說得好,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

某些朋友要問了,難道A公司的老闆也不能跳過張三回答B公司的問題嗎?

我建議一般情況下,A公司老闆應該拒絕與B公司直接接觸,既然A公司老闆授權張三代表公司參與談判,那就不應該跳過張三,自己與B公司接觸,否則張三在談判中的話語權就輕了,以後無論A公司派哪個談判代表,B公司有什麼問題都來問A公司老闆,談判代表的意義就沒有了。

堅持“唯一口徑原則”的談判效果:

1.能替我方留有談判決策餘地。比如在以上例子中,碰到B公司提出的談判方案在A公司預計範圍外的,張三無法立即決策,張三可以找理由表示要回公司與老闆商榷或者報董事會批准。

2.能避免洩露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備選方案、籌碼、底線等。比如在以上例子中,張三肯定是A公司精挑細選的人員,很清楚本次談判的要點,假設李四作為A公司財務也參與談判,雖清楚A公司財務數據,但對本次談判中透露哪些數據對A公司有利,並不一定清楚,所以理應由張三決定李四應不應該在談判桌上說話,說哪些方面內容。

3.若談判弱勢方使用,則能一定程度上抵禦強勢方各種施壓手段。一般談判都有強勢方、弱勢方之分,強勢方擁有更多話語權,不斷地壓榨弱勢方利益,而弱勢方只能儘量防守。這個效果一般發生在雙方初次合作的談判中,對方會在談判桌上通過闡述自身優勢,向我方提出各方面質疑,對我方參與談判的人員施壓,從而達到試探我方是否是弱勢方的目的,但遵守原則,假使我方談判代表心理素質過硬,做到起碼面上不輸對方,那對方也很難識別出孰強孰弱,否則我方談判口徑不統一,露餡的風險就越大。

堅持“唯一口徑原則”的注意要點:

1.必須慎重地選出我方談判代表。某種程度上談判能否成功,談判代表起到決定性作用。

2.公司老闆儘量避免作為公司代表直接參與談判,否則很難替公司留談判餘地。我有一個朋友自己開公司的,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掛的是他親戚的名字,原因是為了避免讓別人知道他是老闆,否則在談判時對方會問他一些刁鑽問題或要求他臨時作出決定,理由就是“你是老闆,這些問題你肯定知道的咯”“你是老闆,你當然可以決定咯”。

“唯一口徑原則”就好比斯巴達300勇士利用溫泉關狹窄地形,抵禦50萬波斯大軍,減少雙方整體接觸面,降低強勢方施壓面積,從而有效減輕弱勢方負擔和風險。

好了,今天的技巧分享就到這裡,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預祝各位處理好生活和工作中面臨的談判,使最終的談判結果趨於自己的期望。


律師談判技巧系列一:唯一口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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