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雖有借據,但間接證據證明雙方是合作關係的,借款不支持

要點解讀

雖有借據,但間接證據證明雙方系事實上合作關係關係的,應認定借款事實不成立。

一方持有借據, 但借款經過存疑,且間接證 據形成的證據鏈能證明雙方系事實上合作關係的,應認定借款事實不成立。

借貸關係與合作關係的重要區別在於,借貸關係的債權人(即出借人)對債務人的經營風險(或資金損失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只要借款到期,債務人就應當按約定還款付息。

法院:雖有借據,但間接證據證明雙方是合作關係的,借款不支持

但是合作關係則不同,合同關係中,出資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而言,出資方所出資資金需要對合作事宜承擔“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責任,簡單來說,若經營失敗,則出資款可能將遭受損失。

同時,由於實際情況複雜多樣,實踐中會存在借貸雙方之間“既有借款,又有合作”的雙重事實,存在此種情況的債權人應當特別留意,相應款項若不能證明證明屬於借款的,恐有資金損失風險。


法院:雖有借據,但間接證據證明雙方是合作關係的,借款不支持


案情簡介

吳某持娛樂公司出具的一張 600 萬元借據井稱其中450 萬元系現金一次性交付而訴請娛樂公司償還。 娛樂公司提交了雙方草擬的合資經營章程、合同和意向書,吳某任董事長簽發的文件、合資公司財務原始報銷單等材料證明雙方系合作關係,該“借款”實際上是合作的投資款,雙方之間無借貸事實。


法院:雖有借據,但間接證據證明雙方是合作關係的,借款不支持


法院認為:

娛樂公司作為合資企業,經營過程中,原香港投資者黃某退出合作以後,內地方即與吳某洽談合作事宜,雖然雙方未在擬訂的章程、合同上簽字,亦未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登記,但實際上雙方已按約定合資經營管理,尤其是吳某通過銀行轉賬給公司 150 萬元的證據可以說明相關事實。吳某自任董事長以來,大量證據證實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合作關係。②吳某既不能提供其是如何兌換人民幣,攜帶重量約達 58.50 公斤的貨幣到達目的地的事實證據,又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娛樂公司所舉證的事實和依據,故對吳某主張借給娛樂公司 600 萬元的事實,法院不予確認。判決駁回吳某訴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