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借條換欠(借)條、欠條換借(欠)條,保證人是否免責?

律師:借條換欠(借)條、欠條換借(欠)條,保證人是否免責?


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能還款的情況下,為了保證訴訟時效不經過會讓債務人向債權人重新出具借條或者欠條。同時,因為債務人已經出現違約,所以在從新出具的借條或者欠條上會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債權人以借條換欠條保證人對重新出具的借條不承擔保證責任。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民間借貸債務人立“借條”換取“欠條”,應認定為廣義的“借新還舊”,借條擔保人不知情不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①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第1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借條”換“欠條”屬廣義“借新還舊”,對前述司法解釋應作目的性擴張解釋,其不僅適用於金融借款保證合同糾紛,還應類推適用於包括民間借貸等到期轉據的其他類型保證合同糾紛。②本案中,基礎法律關係變更掩蓋了債務性質,致使保證人對保證風險預期評估不足。借條面向未來,欠條著眼現在,此係通常情形下借條與欠條所載債務性質差別。細言之,借條立據時,債務雖因借貸事實成立即將卻仍未發生,反映的惟一法律關係即借款合同;而欠條立據時,債務一般已存在,只不過因各種原因未能即時履行,反映的法律關係除借貸外,還包括買賣、勞務、加工承攬、侵權等其他一切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約定或法定、合法與非法債務關係,即欠條僅系一張債權憑證,至於承載基礎法律關係在所不問。

可見,相較於借條而言,欠條蘊含內容更為隱蔽和豐富,不履行或履行不能風險更大,因立據時,債務人履約能力不足、信譽度下降、資產減少等事實或成定勢,故為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債權實現係數,對逾期債務,債權人往往會要求或同意債務人再次立據,以借條形式重新確認欠條內容。如此,既便於轉嫁既定風險,獲取保證人擔保,又降低債權主張成本,變相延長訴訟時效,卻違背誠實信用、加重保證人負擔,故從結果方面考察,趙某與臧某借條換欠條行為性質與後果同金融借款保證合同中“借新還舊”行為性質與後果本質無異,完全符合後者構成要件。判決駁回趙某訴請。

案件來源:江蘇阜寧法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807號“趙某與李某保證合同糾紛案”,見《“借條”換“欠條”應認定為廣義的“借新還舊”——江蘇阜寧法院判決趙某訴李某保證合同糾紛案》(劉幹),載《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選》(20140717:06)。

二、總借據換多項單項借據的行為不屬於借新還舊,總借據保證人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債權人與借款人之間總借據換多項單項借據的行為系對雙方債權和債務結算後對總債權和債務的確認,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中第三十九條"以新貸償還舊貸"的情形。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提字第173號。

三、欠條換借條、欠條換欠條中原來保證人不免責。

1、欠條換借條、欠條換欠條不屬於借新還舊。

“借新還舊”在法律關係上表現為兩個合同關係的分別處理,即新的借款合同先由出借人履行借款義務,借款人承擔按新合同到期還款的義務,舊合同因借款人用新借款款項償還舊貸之後而消滅。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存在“借新還舊”,不僅在主觀上需要出借人與借款人有“借新還舊”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在客觀上需要借款人有將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兩者缺一不可。可見,從性質上看,“借新還舊”屬於民事行為的一種,需要“借”與“還”兩個履行行為。

借款到期後債務人重新出具的借條或欠條只是雙方對之前借款關係另一種形式的記載,是當事人將業已到期的債務以新的結算方式延續下去的行為,並不表明雙方之間產生了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不符合“借新還舊”的構成要件。故欠條換借條、欠條換欠條不屬於借新還舊。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欠條換借條、欠條換欠條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依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債務人向債權人重新出具借條也可以理解為雙方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是雙方並未實際履行,根據該規定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債權人以借條換欠條保證人對重新出具的借條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務之家

文|齊精智律師,陝西明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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